图片版权的合理使用有哪些-如何使用网络图片才不算侵权

如题所述

著作权合理使用的13种情形

一、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情形有哪些

1、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情形有:

(1)学习性质的使用;

(2)引用性质的使用;

(3)报导性质的使用;

(4)国家机关执行公务性质的使用;

(5)收藏性质的使用;

(6)法律性质的使用。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二、如何保护个人的著作权

1、公开发表文章,这个样子就意味着本人的文章是有著作权的,而且发布在报纸或者是网站上,这些都是会受到相关网站的保护的呢;

2、找一个好的出版社出版,不仅可以给个人带来收益,也是可以给个人带来更多的商机的;

3、和同行保持一定的距离,不想让个人的东西被抄袭,就要小心一点;

4、如果是网络作品的话,那就要提供原始的证据来证明,这个到底是不是本人的作品了,一般来说在网络上发布,都会有相似度检验过的,但是如果看到有人抄袭,那就举报;

5、对个人的网络作品进行登记注册,一般来说正式的网站,是会对个人的版权进行保护的;

6、版权登记中心去登记本人的资料;

7、如果是在网络上发布的文章的话,建议使用的图片上都打上个人的那个水印。

如何使用网络图片才不算侵权

法律分析:

是否侵权需要分具体情况:1、做LOGO时对商业字体进行再设计不侵犯版权。2、标志中含有商业字体有侵权嫌疑,可做小幅调整。3、杂志,报纸,名片,DM单页,包装用商业字体涉及侵权。4、网站应用网络海报图片等出现商用字体算侵权。有字体的版权,体用的时候使它变形,如果仅仅是个人使用,不做商业用途,不算侵权。这属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是指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引起的纠纷案件。

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三条原告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起诉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仅起诉网络用户,网络用户请求追加涉嫌侵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原告仅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追加可以确定的网络用户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四条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

图形版权有哪些用途?

版权的类型有:

1.文字作品:小说、散文、杂文、诗歌、剧本、学术论文、著作、期刊、教材、书信。日记、报纸、广告词。

2.口述作品: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3.音乐作品: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不带词的作品。

4.戏剧作品: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为舞台演出而创作的作品,如剧本。

5.曲艺作品:相声、单弦、评书、笑话、快板书、山东快书、京韵大鼓、京东大鼓、西河大鼓、河南坠子等形式的说唱脚本。

6.舞蹈作品:舞蹈动作的设计和程序的编排,可以用文字或者其他特定方式记录下来。如用舞谱的形式表现舞蹈作品。如“定位舞谱法”

7.杂技艺术作品:为车技、口技、顶碗、走钢丝、耍狮子、魔术等表演创作的剧本。

8.美术作品: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纯美术作品:素描、油画、国画、版画、水彩画、企业标志、商标图形。实用美术作品:陶瓷艺术。

9.建筑作品:建筑物的设计图纸或者是以建筑物为核心的绘画、摄影等。

10.摄影作品:客观记录物物形象的图片。

11.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电影作品(有声、无声)、电视作品、录像作品等。

12.图形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线路图、解剖图。

13.模型作品: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如:微缩景观。

14.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程序和有关文挡。计算机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同一程序的源文本和目标文本应视为同一作品。文挡: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15.民间文字艺术作品:神话故事、民间寓言、民间传说、民间戏曲、民歌、民谣、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造型艺术及民间建筑艺术。

扩展资料:

版权包含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可以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包括小说、诗词、散文、论文、速记记录、数字游戏等文字作品;讲课、演说、布道等口语作品;配词或未配词的音乐作品;戏剧或音乐戏剧作品;

哑剧和舞蹈艺术作品、绘画、书法、版画、雕塑、雕刻等美术作品;实用美术作品;建筑艺术作品;摄影艺术作品;电影作品;与地理、地形、建筑、科学技术有关的示意图、地图、设计图、草图和立体作品。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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