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免权是什么

如题所述

任免权,指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 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备案。

一、基本定义
人大的选举、任免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或者其常委会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或者机构、国家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的组成人员及有关人员的选举、任免和去职的权力。全国人大对最高国家机关的组成人员或者领导人员有选举、决定和罢免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最高国家机关的有关人员有任免权。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对本级国家机关的组成人员或者领导人员有选举、决定和罢免权。乡、民族乡、镇的人大对本级人大和政府领导人员有选举、罢免权。
二、选举任免权
选举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包括选举、任命、决定代理、免职、接受辞职、撤职、罢免等多种形式,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和免除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其他重要工作人员(统称“领导人员”)的一项重要职权,通常简称为选举任免权。选举任免权首先是一项组织国家机关的权力,同时也是一项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实施监督的权力。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选举任免权,是一项实质性权力,不只是程序性权力,不只是履行手续而已,它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体现,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制度保证,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特点之一。
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国家机关主要领导人员行使选举任免权,对于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推进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作用:有利于防止和克服权力的滥用和腐败,保证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人民的当家作主地位;有利于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利于坚持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三、选举范围
全国人大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中央军委主席;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根据主席团的提名,决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罢免由它选举和决定的上述人员的职务。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根据委员长会议的提名,补充任命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根据委员长的提请,任免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四、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罢免由它选举和决定的上述国家机关的组成人员或领导人员的职务,罢免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五、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大常委会备案;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任免;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大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任免本级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六、乡、民族乡、镇的人大对本级人大和政府领导人员有选举、罢免权。包括:选举本级人大主席、副主席;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并有权罢免上述人员。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
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23-09-10
任免权,是指依法享有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其他人员的选拔、使用(聘用)职务的权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第2个回答  2023-09-19
任命权是我国政府根据人民代表及各地方组织机构的选择,决定对国家机关某一工作人员后领导进行任职或免职的一种权利
第3个回答  2023-09-13
指依法享有任免权的机关按照法律规定,任命某人担任某项职务或免去某人所担任某项职务的行为。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