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416更新
地方公安机关:
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县以上设置同级公安机关。
1.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省、自治区设公安厅,直辖市设公安局。公安局是省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之一,领导、管理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公安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机构设置:办公室、国内安全保卫处、经济保卫处、治安管理处(或称治安警察总队)、刑事侦查处(或称刑事警察总队)、出入境和外国人管理处、计算机监察处、预审处、交通警察总队、法制处、消防总队、警卫处、行政财务处和政治处,纪检、监察、审计、离退休、干部服务部门、机关党委等部门。
2.地级公安机关。地(市)、自治州、直辖市公安局是本级人民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负责本地区范围内的公安工作。接受同级地方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机构设置基本与上条一致。
3.县级公安机关。县(市)、旗设公安分局,是本级人民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负责本地区范围内的公安工作。接受同级地方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
4.地方公安机关派出机构。省、自治区公安厅设派出机构区;公安分局,县(市)自治县(旗)公安局和区公安分局设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接受上级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和上级公安机关的直接领导(存疑),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能,不是同级地方政府的组成部分。
5.公安院校、科研机构。公安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市(地)公安处(局)分别设公安院校、科研、新闻出版、体育医疗等机构,属于公安机关建制,人员属于人民警察序列。
专门公安机关:
1.铁道公安机关。铁路局设铁路公安局,铁路分局设铁路公安处,大、中车站设公安段或派出所。
2.交通公安机关。交通部设公安局,港务局、航运局、海运局、航务工程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设公安局(处),其下属各公路运输、水上运输部门等单位设立公安分局(分处)、派出所。交通部公安局直接管理长江航运公安局和黑龙江航运公安局。
3.民航公安机关。中国民航总局设公安局,民航地区管理局设公安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航管理局设公安分处,下设机场公安派出所。
4.林业公安机关。国家林业局设立森林公安局,在省、市、县三级林业部门内分别设立武装森林警察防火办公室,指导和管理森林武装警察部队。
5.海关公安机关。海关总署设立走私犯罪侦查局,各地海关设立走私犯罪侦查分局、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