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约人大代表作用发挥的主要因素有哪些

如题所述

经过几十年的探索、发展,我们积累了一些如何发挥好人大代表作用的经验,使各级人大代表的作用得到较好发挥。但是,在理论和实践上,阻碍人大代表作用发挥的因素仍有不少,使人民代表大会的有些职权落实不到位,也影响了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本文通过对影响人大代表作用发挥的因素分析,提出进一步发挥人大代表作用的应对措施,以抛砖引玉,推动该问题的深入研究。

一、制约人大代表作用发挥的因素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虽然随着经济社会的改革与发展不断完善,人大代表的素质也有所提高,但与日益深化的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的快速发展相比,人大制度的完善、代表素质的提高和作用的发挥仍显滞后,主要是以下原因造成的:

(一)我国的封建人治和官本位传统,以及对党的领导的误解,对人大代表履行职务带来负面影响。我国是有着两千多年封建历史的文明古国,传统的人治思想和官本位观念根深蒂固,缺乏民主法制观念,许多人仍不能自觉地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不主动找自己选出的人大代表诉说,加上客观存在的体制问题,使许多问题的解决或多或少地掺入了人治的因素。

中国共产党是我们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力量,但我们对“党的领导”要有正确的理解。党的领导并不是党管一切。邓小平曾指出,党的领导主要“是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的领导”,不能将党的主要精力沉溺于一些具体事务中,越俎代庖。但现实中,不少地方的党委包办一切,事无巨细都要过问,使人们大事小事都找党委。表面上,这是提高了党的威信,巩固了党的领导。但实际上,这是削弱了党的整体战略决策能力,淡化了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削弱了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同时弱化了人大代表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和威信,不利于党的领导的真正落实,影响了人民代表大会及人大代表工作的开展和民主法制的推进。

(二)人大代表产生和发挥作用的机制不健全。如果说解放初没有实行直接选举,是由于人民缺乏选举经验和文盲较多的话,那么,经过近20多年的选举实践以及人民文化素质的提高,进一步完善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但目前我国的直接选举仍处于摸索试验阶段,运作机制还不完善。我国宪法、法律规定,县、乡两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选民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但在许多地方的实际操作中,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产生,基本上是先由“上面”圈定人员,再由选民进行差额选举,由于没有给选民创造必要的条件,真正由选民联名推选的人大代表极少,致使不少选民对自己所选的代表人不认识、面没见过,更无从谈起对人大代表的监督;代表对选民负责的积极性也受到影响,不能主动地去体察民情,了解民意,为民服务。

人大代表发挥作用的主要方式是代表大会,但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期短,议题及议案多,工作量大,加上绝大多数是兼职代表,不少是各行业的业务骨干和地方、部门的领导,不能将主要精力投入到执行代表职务上来;闭会期间的人大代表活动也面临同样的问题,以致人大代表的工作与活动成了代表们的副业。再者,人大代表与其所在单位或地区在工作和经费等方面的联系,使他们受制于其所在单位,不能充分发挥选民代言人的作用。

(三)人大代表自身仍然存在诸多不足。代表的结构仍然不够合理:不少地方行政领导、公检法干部,各行业的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当选为人大代表。并不是说这些人当选为人大代表在现有的体制下没有一点益处,但他们的当选,产生了一些体制上的弊端,如影响对“一府两院”的有效监督,更使人们甚至人大代表自己产生了对“代表”意义理解上的偏差,认为当人大代表就是典型,就是荣誉,而不能真正将人大代表理解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肩负着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的重任。

人大代表的文化素质虽然有很大提高,但仍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工作任务日益繁重,涉及的面也越来越广,客观上对人大代表的素质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但是,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特别是基层的人大代表中,有些目前仍然只具有初、中等文化水平,真正懂得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专业知识的代表仍然较少,这势必影响人民代表整体作用的发挥。

二、充分发挥地方人大代表作用的对策

(一)必须正确领会“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内涵,确立人民代表大会在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中的主导地位。我们对“党的领导”要有正确的认识,必须深刻领会邓小平提出的党“是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的领导”的科学内涵。要以“三个代表”为指导,从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进一步加强党的建设,使党始终站在时代的前列,始终保持先进性。同时,我们也要积极探索在新形势下如何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既要使党以自身的先进性坚强地领导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沿着正确的方向和道路前进,又要避免把党的主要精力沉溺于具体事务中。

在新的形势下,如何实现党的思想、政治、组织上的领导,把党的各项政治意图贯彻到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去,党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来实现自己的政治意图,就是一种切实可行的办法。党可以通过党员人大代表作用的发挥和人大职权的行使,将党的政治意图上升为国家的意志,实现党的思想、政治、组织上的领导。而具体的微观事务,则可通过广大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来引导人民群众,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这样做,既有利于党政分开,又有利于提高党和人大的威信,推动依法治国方略的顺利实施。

(二)加快推进直接民主的进程,完善人大代表产生和履行职责的机制,加强对人大履职情况的宣传。在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直选中,试行差额选举的竞选制,让选民认识候选人、了解候选人,通过比较,选出自己的代言人。这样,有利于增强人大代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有利于选民对代表的监督,从而使人大代表更积极地对人民群众负责,为人民群众服务。

人大代表要通过广泛地联系人民群众,听取群众的呼声,把群众所关心的热点问题提炼成为议题、议案,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开会和闭会期间的活动反映给有关部门解决。也可以通过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重点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有一点需要特别指出的,就是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报道人大代表为选民所做的一切,使人民群众认识到当家作主的真正实质和实现形式,以增强人大代表的影响力,提高人大代表的威信。

(三)探索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对人大代表的培训,全面提高代表素质。试行人大代表的专职制度,即人大代表的职业化,扩大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中专职委员的比例,为专职代表和专职委员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适当延长人民代表大会的会期,同时加快其他相关体制的改革;压缩行政、公检法部门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同级人大代表中的比例,理顺人大与行政、公检法部门的关系。

对当选的人大代表要进行系统的培训,全面提高代表的素质。一要加强对人大代表的民主法制宣传和教育,使其认清自己的特殊身份,提高代表的民主法制意识、参政议政意识;二要加强对人大代表有关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人大代表的文化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

(四)认真落实各项保障人大代表权益的法律和制度,试行人大代表经费的财政预算单列制。保障代表的合法权益,在现有的体制下,首先要增强行政、公检法部门工作人员的民主法制意识,使他们自觉尊重和维护人大代表的合法权益,主动配合代表履行职责;从制度上对人大代表的权益进行“刚性”保护,对侵害代表权益的行为和人员进行严惩;加大对宪法、代表法等有关人大代表权益法律法规的宣传,形成民主法制的大氛围,通过人民群众的力量来促进对人大代表合法权益的保护;适当提高人大代表的活动经费,试行代表经费的财政预算单列制度,逐步减少人大代表对所在单位和地区的依赖,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使他们能放下包袱认真履行代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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