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类商标目录 :
1001 外科、医疗和兽医用仪器、器械、设备(不包括电子、核子、电疗、医疗用X光设备、器械及仪器) 。
1002 牙科设备及器具 。
1003 医疗用电子、核子、电疗和X光设备 。
1004 医疗用辅助器具、设备和用品。
1005 奶嘴,奶瓶。
1006 避孕用品 。
1007 假肢,假发和假器官 。
1008 矫形用品 。
1009 缝合用材料。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声音、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在商业领域而言,商标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