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条件是什么?

如题所述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受理流程在第二章中有明确规定。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的受理渠道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申诉
    国家权力机关或其他机关转交的案件
    上级检察院的交办
    检察院自行发现的案件

第五条,对于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申诉,只有满足以下条件,检察院才会受理:



    判决、裁定已生效
    申诉理由明确,请求具体

然而,存在以下情况的申诉将不予受理:



    判决、裁定尚未生效
    涉及婚姻、收养关系的判决解除
    人民法院已裁定再审
    对检察院终止审查或不抗诉决定不满的再次申诉
    不属于检察院管辖范围的案件

第七条,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专门负责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接收。


第八条,申诉人需提供申诉书、生效裁判文书以及支持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


第九条,检察院对申诉案件的处理分为三种情况:不服同级或下级法院判决的,转交本院或下级检察院审查;下级检察院有抗诉权的,下转处理;属于其他机关主管的,移交给相关机关。


特别地,第十条指出,对于下级检察院有抗诉权的案件,上级检察院在某些复杂情况或影响本辖区时,可以直接接手处理。


扩展资料

2001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七次会议讨论通过,为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全文共九章五十一条。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
大家正在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