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这题嘿嘿难住喽

我对外报价为每公吨1,000美元CIF新加坡,现客户要求改报FOB中国口岸。经查该货物由中国港口运至新加坡每公吨运费为88美元,保险费率合计为0.95%(保险加成率为10%)。试问我方应向客户报价多少?
五、案例分析
1、我国A公司向加拿大B公司以C1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4月份装运。B公司于4月10日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此证按《ucp600》规定办理。证内规定:装运期不得晚于4月15日。此时我方已来不及办理租船订舱,立即要求B公司将装期延至5月15日。随后B公司来电称:同意展延船期,有效期也顺延一个月。我A公司于5月10日装船,提单签发日5月10日,并于5月14日将全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交银行办理议付。
试问:我国A公司能否顺利结汇?为什么?
1在国际保险业务中所使用的“仓至仓”条款是什么意思?
2不可抗力条款包括哪些内容?规定该条款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CIF=CFR/1-1.1R(1.1表示按发票金额投保加一成,加两成的话就是1.2)
CFR=FOB+F(运费)
所以FOB=CIF*(1-1.1R)-F
FOB=1,000*(1-1.1*0.95%)-88
FOB=901.55
所以我方应向客户报价:每公吨901.55美元FOB上海(如果是在上海装运,FOB后面跟的是装运港的名称)

信用证展延船期,有效期也顺延一个月.如果展延通过开证行和通知行的话.可以顺利结汇.如果说是没有通过开证行和通知行的话,就不能安全结汇,就像上面那位说的那样,单单一致单证一致才能安全结汇.

“仓至仓”条款指的是保险责任的起讫,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刚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如在上述60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仓至仓”条款适用于基本险.战争险是除外的,战争险不采用"仓至仓”条款.

不可抗力差不多就是上面那位答的啦.
一个字一个字的打,终于答完啦.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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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7-12
FOB价格=CIF-保险-运费

FOB = 1000 - 1100 * 0.95% - 88 = 901.55 USD per M/T

1. 如果信用证上的装运期没有改的话,不能顺利结汇,单单一致单证一致!
2. “仓至仓”托运人负责在其货仓交承运人验收后,负责全程运输,直到收货人的仓库。
3. 如果合同的任何一方由于这样的不可抗力,像战争,严重洪水,火灾,台风及地震或者其他双方一致认定的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不能履行,合同的执行时间应当等期延至此类事件结束之时,受灾一方应当用电传,电报或者传真将不可抗力尽快通知给另外一方,并在此后14日之内航空邮寄由政府当局或者相关部门签发的证明书给另一方予以确认,如果不可抗力持续120天以上,双方应就合同的进一步执行问题尽快进行友好磋商。

刚入行不久,只能回答这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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