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的三种基本形式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违约责任的三种基本形式具体包括:
1. 预期违约:
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明确表示或不履行合同的行为。
2. 不履行:
指当事人根本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从不履行的原因看,可能是当事人拒绝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债务人不能履行或拒绝履行时,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
3. 迟延履行:
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而未履行债务,包括债务人和债权人的迟延履行。债务人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或未定履行期限时,债务人在债权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未履行债务。债权人迟延履行表现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债务人的履行。
4. 不适当履行:
指虽有履行但履行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两种情形。瑕疵履行指履行质量不合格,加害给付指因交付的标的物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应承担继续履行、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预期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预见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时,一方违约,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时,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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