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协议合法的条件如下: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各方意思表示真实且一致;
3、协议书内容与签订程序均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4、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明确;
5、代持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
6、代持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
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
1. 法律法规许可:股权代持协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明文禁止的条款;
2. 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双方应当基于真实的意愿签订代持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3. 具体权利义务明确:协议中应详细列明代持方和实际控制人的权利与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归属、收益分配、风险承担等;
4. 不得损害第三方利益:代持协议不得侵害其他股东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5. 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协议内容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道德。
综上所述,股权代持协议的合法条件包括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协议内容与签订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权利义务明确、不违反法律规定、代持双方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同时,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还要符合法律法规许可、真实意思表示、具体权利义务明确、不损害第三方利益、不违反公序良俗等条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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