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处理规范

如题所述

医疗废物(Medical waste):本规范所提及的医疗废物,其定义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具体分类名录则参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运送(Transportation):医疗废物的运送者(通常也为处置者)使用专用车辆(在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使用船只)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将医疗废物从产生单位直接运送到处置单位的集中处置场所。
暂时贮存(Temporary storage):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将到达的医疗废物存放于符合特定要求的专门场所或设施内。
交接(Hand over):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将暂时贮存的医疗废物移交给废物运送者,并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上签字确认。
周转箱(桶)(Transfer container/barrel):用于盛装经密封包装的医疗废物的专用硬质容器。该容器旨在避免经包装的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车辆厢体或外环境,或在包装袋破损时防止废物污染。
包装袋(Packing bag):用于盛装除损伤性废物之外的医疗废物的初级包装,符合防渗和撕裂强度性能要求的软质口袋。
处置(Disposal):医疗废物处置单位依据规定的技术措施和要求,对医疗废物进行安全无害和减量处理。
高温热处置技术(High temperature disposal):本规范所指的高温热处置包括高温焚烧、高温热解焚烧及其他类似的固体废物处置技术。
最终处置(Final disposal):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对经无害化处置后的医疗废物及其残余物进行安全填埋。
法律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定义的医疗废物是指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公布。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废物管理,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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