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产保险核保规则及初审要点

如题所述

财产保险核保是指财险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对投保人的申请进行风险评估,决定是否接受这一风险,并在决定接受风险的情况下,决定承保的条件,包括使用的条款和附加条款、确定费率和免赔额等。可见,核保就是风险选择的过程,是财险公司承保工作的核心。
财产保险核保包括核保选择和核保控制两个方面内容。
(一)核保选择
财险公司的核保选择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尽量选择承保同质风险,从而使风险能从量的方面进行测定,实现风险的平均分散;二是淘汰那些超出可保风险条件或范围的投保标的。
1.核保选择针对的风险
核保选择的目的在于抑制财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的逆选择风险。逆选择普遍存在于保险市场中。在财产保险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不可能完全知晓对方的底细。潜在的投保人总是比财险公司更清楚自己面临哪些风险,风险程度如何,会造成什么样的损失。虽然保险合同要求投保人遵循最大诚信原则,但投保人作为一个理性的人,其行事以自身的经济利益为标准,在不违法的前提下,投保人一定会利用各种可能来为自己谋利。因此,投保人必然会试图利用这种信息不对称,隐瞒自己真实的风险状况,使财险公司相信自己是低风险的投保人,从而达到缴纳较少保费转移较大危险损失的目的。当这种情况发生时,逆选择就产生了,会对财险公司经营带来不利的影响。只要投保人比财险公司掌握更多关于投保标的的信息,逆选择问题就始终会存在。要完全消除逆选择难度是非常大的,但通过核保选择,财险公司尽可能去认识、准确评价投保标的的风险种类与风险程度以及投保金额的恰当与否,从而决定是否接受投保,这在一定程度上能达到减少逆选择对财产保险经营带来不利影响的目的。可见,核保选择避免的是财险公司无条件承保的盲目性,强调财险公司对投保风险的主动性选择,使集中于保险保障之下的风险单位不断地趋于质均划一,有利于承保质量的提高。
2.核保选择的方式
(1)事前选择
事前选择是指财险公司根据投保风险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承保。事先选择可使财险公司处于主动地位,若发现投保风险超过平均水平,财险公司可拒保或有条件承保。事先选择包括对“人”的选择和对“物”的选择。
所谓对“人”的选择,是指对投保人的可保资格进行审核。首先,投保人必须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自然人或法人,只有这样,财产保险合同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其次,要调查了解投保人的资信、品格、作风等。在财产保险的整个经营活动中,保险标的始终处在投保人的控制之下。可见,投保人的行为会直接影响到保险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损毁程度。
所谓对“物”的选择,是指对投保标的的风险状况进行审核,对那些风险大的标的,财险公司可以拒绝承保或采用较高的保险费率。投保标的是财险公司可能承担风险责任的具体对象,其性质、状态及环境与风险的大小直接相关。财险公司审核投保标的,主要是审核投保标的的风险状况,通过对照投保单和其他资料检查投保标的的使用性质、结构性能、所处环境、防灾设施等情况。例如,在火灾保险中,对保险标的是根据投保标的的坐落地点、建筑结构、周围环境、占用性质等风险因素进行选择;在船舶保险中,对保险标的是根据船舶本身的适航性、船龄、航行区域等风险因素进行选择;在汽车保险中,对保险标的是根据汽车型号、使用年限、使用范围、汽车本身的性能等风险因素进行选择;在货物运输保险中,对保险标的是根据运输方式、货物本身的性质、承运人的管理水平、运输时间的长短等风险因素进行选择;在责任保险中,对保险标的是根据投保人的业务性质及其产生意外损害赔偿责任可能性的大小、法律制度对损害赔偿的规定、承保区域等风险因素进行选择。
(2)事后选择
事后选择是指在财险合同成立后,财险公司对于因风险状况发生变化导致风险水平超出承保标准的保险标的进行淘汰的行为。保险标的的淘汰有三种方式:第一,保险合同期满后不再续保;第二,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事项予以注销合同;第三,保险人若发现被保险人有明显误告或欺诈行为,可以中途终止承保,解除保险合同。我国《保险法》的第16条和第27条对上述情况作了明确规定。
(二)核保控制
核保控制是指财险公司对投保风险做出合理的核保选择后,根据承保标的的具体风险状况,运用保险技术手段,控制自身的责任和风险,以合适的承保条件予以承保。
1.核保控制针对的风险
(1)逆选择风险。对于风险较大但是财险公司还是予以承保的标的,其投保人逆选择的行为倾向经过核保选择并没有消除,财险公司为了避免承担因此而引发的较大风险,必须通过核保控制来抑制此类逆选择风险。
(2)道德风险。道德风险是指保险对被保险人防损动机和减损动机的影响。例如,某企业购买了偷盗险,该企业实施预防措施降低偷盗可能性的动机就会减少。这是因为投保后,企业还是要承担所有额外的预防行为的成本,但是却从这些额外的预防行为中得不到任何收益。对投了保的损失,较低的期望索赔成本只会使保险公司获得收益。可见,道德风险的产生源于两个方面:第一,期望损失必须有赖于被保险人投保后的行为;第二,对于财险公司来说,观测被保险人的预防行为和衡量他们对期望索赔成本的影响的费用是昂贵的。
对于投保人而言,道德风险又分为事前道德风险和事后道德风险。事前道德风险是指被保险人在防损方面行为产生的背离。投了汽车保险的人假如在发生车祸之后能够获得足额赔偿,那么他开车时在保障自己人身安全的前提下,不会再像以前那样小心翼翼,还可能会比投保之前更莽撞一些。由于获得了保险的保障,投保人出车祸的可能性就会增加,损失的期望值也会变大。更为极端的例子是保险欺诈,在财产保险中表现为故意破坏保险财产以获取保险赔偿金。事后道德风险是指被保险人在减损方面行为产生的背离。例如,企业拥有火灾保险,当发生火灾时企业可能不会采取积极措施来抢救财产,以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因为企业可以获得保险赔偿。而如果没有投保,企业可能会试图抢救出尽可能多的财物。
2.核保控制的方式
(1)正确制定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
财产损失保险中按照保险标的的价值确定保险金额分为两种方式:定值保险与不定值保险。除艺术品、古董等价值波动大的特殊财产外,财产保险应采用不定值保险方式。财产保险标的含一个以上项目,除明确总保险金额外,还必须明确分项保险金额。在责任保险中,按照保险标的可能发生的损失范围确定责任限额,而且除明确累计赔偿限额、总赔偿限额外,还应视具体情况确定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人赔偿限额。正确制定保险金额和责任限额的目的在于尽可能使被保险人获得足额保险,它既可以保证被保险人在损失后获得足额保障,又可以防止超额保险可能诱发的道德风险,还可以避免不足额保险带来的理赔纠纷。
(2)控制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是财险公司承担保险赔偿的责任范围,控制保险责任也就是控制财险公司承担风险的范围。在承保时,为了限制自己的赔偿责任范围,财险公司可将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特约责任和除外责任。基本责任是财险公司针对某一险种所承担的基本风险。如火灾保险在其发展过程中,火灾、雷击、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一直是其承保的基本责任。特约责任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出要求并经财险公司同意而增加的承保责任范围,它们一般不能单独承保,大多数是附加在基本责任之上的。除外责任是财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赔偿的范围,财险公司通常从地点、风险、财产和损失等方面对除外风险作出明确的界定。
(3)规定免赔额(率)
规定免赔额(率)是指对一些保险风险造成的损失规定一个额度或比率。由被保险人自负这部分损失,保险人对于该额度或比率内的损失不负责赔偿。例如,在机动车辆保险中,对机动车辆每次事故引发的车损险和商业三责险的赔付都有免赔率的规定,而且免赔率的大小和被保险车辆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有关。可见,免赔额(率)的规定能激发被保险人的防损动机,从而也减少了保险人的赔偿责任。
(4)实行比例承保
比例承保是指财险公司按照保险标的实际金额的一定比例确定承保金额,而不是全额承保。例如,在农作物保险中,保险人通常按平均收获量的一定成数确定保险金额,如按正常年景的平均收获量的6~7成承保,其余部分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责任。
(5)保费计算和损失挂钩
保费可以以两种形式与损失相联系:一种是根据经验费率计算的保费,另一种是追溯式保费。经验费率保费是根据以前的损失经历计算出来的。如果一个人知道自己未来的保费是经验费率保费,而且预计在将来还要购买保险,那么尽管保险人会赔付所有的损失,但他还是会小心行事。第二种方法是根据每年发生损失的情况确定当年的保费。投保人先预付保费,到保险期末,财险公司根据当年损失的实际情况计算应交保费,并据此多退少补。我国财险公司常用的一种保费和损失相联系的手段是无赔款优待,对于在前一个或几个保险期限内没有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在续保时可以享受一定的保费优惠。
(6)规定保证条款
保证条款是指财险公司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对某一事项的作为与不作为以及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的许诺。保证是一项从属于保险合同的承诺,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保证的目的在于控制风险,确保保险标的及其周围环境处于良好的状态之中。保证对被保险人的要求非常严格,无论违反保证的事实是否影响保险标的的风险,一旦违反,财险公司即可宣告保单无效。保证按其形式可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明示保证是以文字或书面的形式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成为合同条款的保证。默示保证是指并未在保单中明确载明,但订约双方在订约时都清楚的保证。默示保证无须保险合同中文字的表述,一般是国际惯例所通行的准则、习惯上或社会公认的在保险实践中遵守的规则。默示保证与明示保证具有一样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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