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是按标的收还是按实际判决

如题所述

是按照判决书中最后判决的内容给付。诉讼费是指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向法院缴纳的提起诉讼的费用,其中包括案件受理费,以及其他诉讼费用。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是不需要当事人交纳费用的,除非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交纳诉讼费的标准需参照民事诉讼费用标准。
诉讼费用的负担,是指在诉讼终结时诉讼费用由哪方当事人承担。败诉人承担诉认费用这是世界上多数国家确定诉讼费用负担所遵循的一般原则,我国也采用这一原则。诉讼费用原则上由败诉人承担,是因为在通常情况下,是由于败诉人的过错才导致了纠纷的发生,导致了诉讼的进行,所以,因诉讼而产生的各种费用应由他来承担。值得注意的是新办法一改此前涉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施行的惯例,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颁布实施。
新办法明确“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全额上缴财政,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新办法规定,诉讼费用的交纳和收取制度应当公示。现行办法中规定的“当事人应当交纳的其他诉讼费用的金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决定”的条款被取消。该条款曾遭到全国人大代表李力的批评。李力认为该条款造成法院乱收费。新办法取消了法院对诉讼费的管理权,改由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收费管理的职责分工,对诉讼费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一、非财产案件诉讼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行政案件诉讼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收取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