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如何处理已经退款的诈骗

如题所述

公安处理已经退款的诈骗案件,具体如下:
1、诈骗案件中积极退赃属于认罪态度良好,可能会从轻判刑,即使犯罪嫌疑人把钱返还给那个报案的人,也不会影响诈骗的事实,只能作为定罪之后量刑方面的从轻处罚的考虑情节;
2、情节轻微的可能会不予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退还的赃款应当还给受害者;
3、查找不到赃款的,应当上缴财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四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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