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的析产分割问题

我家老宅子拆迁,开发商产权置换5套房屋,被安置人就是户口上的几个人,有一个亲戚(不是被安置人口)说出资参与原旧房屋建设,要来分这5套房子,请问这个人不是被安置人员,有权参与分房子吗?
还有产权置换,是置换的地上房屋还是置换的宅基地的使用权?
宅基地的批建人,1984年已经去世了,请问这个宅基地在2012年拆迁置换的房屋还能作为宅基地批建人的遗产进行分割吗?

宪法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土地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宪法第四十九条明文规定了家庭受国家保护,土地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与宪法的这一条规定保持一致,自然而然规定了宅基地是按照户批准发放的,人民群众在涉及到家庭的时候也应该把家庭放在第一位,以家庭事务处理问题,放心吧,没有家庭事务解决不了的问题,继承基本用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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