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试用期未缴纳公积金,是否可以补缴?上海公积金是如何规定的?

我于2005年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但三个月的试用期内公司未缴纳任何金,转正后按照法规再缴纳4金(我是上海户籍员工)。现在我要提前终止合同,要求用人单位归还未缴纳的社保和公积金。现单位回复是这样的,社保可以帮你补缴,不过公积金是可交可不交的,没说一定要在试用期交,所以只能交社保。请问这样是否合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及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你单位至今未缴纳社保显属违法行为,你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补偿金。而关于公积金缴纳并非你单位所说的“可交可不交”,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住房公积金交缴是强制的,其与社会保险费的区别仅为权利救济的途径不同(社保可以通过劳动仲裁主张权益,而公积金则通过督促行政机关履行监督职责得以实现,具体形式有举报、投诉等,公积金管理机关怠于行使职责的,个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公积金缴纳是强制性的,你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投诉举报。
人才市场报 洪桂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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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6-24
的确,公积金不是强制的,但社保必须补齐。看来你的单位不算好,一般好的单位是会补交公积金的。
支持你离开单位,祝你找到更好的公司。
第2个回答  2009-06-24
可以要求他一定要补缴,如果他还是不肯,按照现在新的劳动法,你可以到行政部门提出投诉,想这样的案子,法院是不予受理的。切身体会。加油吧!很麻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