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中国封建社会中的礼法结合过程

论述中国封建社会中的礼法结合过程

一、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过程
  (一)引礼入法
  所谓“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旨在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用“礼法”二字来描述儒家传统思想与中国传统法律彼此之间的关系可谓是点睛之语。礼与法的相互渗透和融合,构成了中华法系最本质的特征,并形成了特有的中华法律文化。“引礼入法”就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开端,其间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它始于战国末期,形成于秦汉之际,确立于汉武帝时期,成熟于隋唐时期,其间经历了上千年曲折渐进的发展过程,最终积淀成自成体系、独具特色的中国传统法律。
  (二)礼法融合
  从魏晋时期开始,儒家学说与法律的联系更加紧密起来,儒家经典逐步取得了与法律并驾齐驱的重要地位,其突出标志就是礼、律并重。到曹魏后期,人们己常把刑与礼相提并论,《三国志·魏志·刘庚传》载:刘庚“与丁仪共论刑礼,皆传于世”。由此可见,此时,礼刑己被人并提。
  (三)礼法合一
  经过魏晋南北朝至唐,中国封建社会进入全盛时期。唐律无论结构、内容均已蔚为大观。礼与法的结合也臻于成熟和定型,可以说一整套体现封建宗法等级思想与制度的礼,基本上法律化了。以至“一准乎礼”成为对唐律的评价。透过唐律可以发现礼与法的内在联系,可以体验礼是怎样溶化于法的,可以印证礼是唐律的灵魂,唐律是礼的法律表现,二者互补而不可分的关系。正如《唐律疏议名例》中所说:“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唐律是中国古代礼法结合的典范。“引礼入法”开始于战国末期,形成于秦汉之际,确立于汉武帝时期,成熟于隋唐时期,“于礼以为出入”是成熟的唐律在礼与法的关系上具有以下的特点,也就是以儒家的封建伦常道德观念,作为唐律的思想基础。把封建的“礼”和“法”,紧紧揉合在一起,使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统一起来,以法的强制力来推行礼的规范,又以礼的精神统治力量,加强法律的镇压作用。归根结底都是为了维护封建国家的统治秩序。
  二、儒家思想影响下的中国传统法律的特征
  在儒家文化的影响下,中国古代法律与西方宗教影响下的法律有着明显不同的特征,主要表现在:
  (一)法律的不完全成文化、不规范化
儒家的礼法思想的一个很明显的特征便是融礼于法、融法于礼,因此,很多时候法律和礼是很难区分或者说相互融合的,但是法律于礼在本质上应该是有所区别的,起码来说法律应该普遍是强制性的、成文的、规范的,而礼则应该是任意性的、不成文的,也不具有严格的规范性。但是儒家的礼法思想将二者进行融合,也就导致法律在形式上很难不受礼的不成文、不完全规范性的影响。
  (二)所谓的重刑轻民的特点
如前所述,礼在中国历史上有着重要的地位和影响。不管是上到皇帝、大臣、百官,还是下到普通的民众,都严格遵守着封建的礼教关系,因此,在中国古代,违反礼的行为为法律所严格的禁止,导致很多本应属于民法、行政法调整的对象最后也落入刑法的管制范围内,因此有“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尚书·康诰》)的说法,最终形成重刑轻民的特点。
  (三)法律与道德礼教界限模糊
儒家将法引入政治学说中,并未将法与礼完全并列或对立,更未将法律规范置于道德规范之前,而是以法作为礼的补充,建立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事实上,那个时代的人恐怕都很难分清哪是道德礼教,哪是法律规范,更多的时候,违反道德礼教的行为便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同时法律规定的违反法律的行为也都被认为是违反道德礼教的行为。法律与道德礼教的界限非常模糊。
  三、传统法律儒家化对中国社会的影响
  (一)封建特权思想的影响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就要求我们执法必须严肃、公正和无私,不管是谁违反了宪法和法律,都应同样受到法律的制裁,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宪法、法律之上的特权。但在现实生活中,常常出现一些和宪法规定相悖的现象:违法行为、犯罪事实相同,由于违法者身份的不同,在惩治上就大不相同。比如:有的应判刑,却不判刑;有的应判重点儿,却判得很轻;有的罪行该判死刑,却判成有期徒刑,甚至逍遥法外继续为非作歹。
  所有这些现象的存在都是封建特权法思想对今天的法律所产生的负面影响。了解了这些之后,我们就要靠不断的完善我们今天的司法制度和执法程序,使之更加合理、更加公平,使整个社会向着更加和谐的方向发展。
  (二)“无讼”思想的影响
  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主要是以儒家思想为指导的,所以作为儒家学派的创始人的孔子的思想就不免渗入到传统法律思想之中,其中“无讼”思想就是这样一个具有两面性的例子。一方面“无讼”思想与今天的“以德治国”有着某些相通之处,另外,儒家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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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2-15
 法律与道德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不可分离,二者的关系是一个历史与现实中永恒的话题.
  人类的法律发展史告诉我们,从法律的产生到法治的实现就是一个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交互演进的过程.道德法律化强调人类的道德理念铸化为法律,即善法之形成过程;法律道德化强调法律内化为人们的品质、道德.中国古代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思想为我们今天采用德法并治之治国模式提供了一种可行性的历史考证.
  笔者试图通过对礼与法关系之历史考察,寻求道德与法律协调之合理内核,进而就当今社会发展中存在的道德与法律之间的矛盾略陈解决之管见.
  关 键 词:礼;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法治;德治 不管法治这张天网如何恢恢,总有漏网之鱼;不管法治调整的范围多么广阔,总有鞭长莫及的地方.
  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凡是法治不及之处,皆是德治用武之地,法治不可能完全取代德治.
  〔1〕 德治是指在社会治理中对道德自律、道德教育、道德建设的重视和适用.法治与德治在社会治理中应是相辅相成、相互呼应的,即法律与道德双管齐下、“综合治理”.中国古代的法律实际上是一种二元体制,就是两种体系或渊源、形态的法律并存.一种是国家制定法,一种是“礼法”、“德法”.这两种社会调节手段相互配合,把各种社会现象纳入其调整范围.而我国当代社会法律是唯一的社会调节手段,道德作为另一种调节手段存在严重缺位.这样的一元法体制亟待调整.因此,有必要考察我国古代“礼”与“法”的关系,吸收其合理内核,建立起德法并治的二元法体制. 一、中国古代道德与法律关系之考察 “德”,在西周时是一个融道德、政治、信仰、策略为一体的综合概念.它要求统治者敬天孝亲,对己严格,与人为善,只能在不得已时才使用刑罚,而使用时必须慎重.儒家对“德”加以继承和发展,一方面突出了“德”的政治意义,主要包括宽惠使民和实行仁政,认为“德”是治理国家、取得民心的主要方法;一方面抬高了“德”的地位,认为“德”高于君权与法律,是行政、司法的指导方针,即主张“德主刑辅”.
  〔2〕 儒家的这种德治是以“礼”做为根本内容的. “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
  〔3〕 礼的起源与宗教、祭祀、宗法有关,它体现了社会中的宗法身份等级,同时作为身份社会的古代中国也促成了礼的繁衍,两者互为支架.但礼的范围很难界定,它包罗万象,无所不在,既可以是个人生活的基本信仰,又可以是治理家、国的根本纲领;它是对他人做道德评判和法律裁断的最后依据,又是社会所有制中所包含的基本精神;它一方面细腻地对人的行为做出准则式规定,另一方面又对社会的方方面面作理论上的抽象.再论及“法”,“灋,刑也,平之如水;灋,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4〕“平之如水”,有公平、正义之义.因此要正确理解礼与法的关系,就必须将其放入中国古代这片土壤中,以中国传统的视角来审视.
  (一)道德的法律化 所谓道德的法律化,主要侧重于立法过程,指的是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 1、周公制礼,引礼入法 周公制礼就是对夏殷之礼进行整理补充、厘订,使礼的规范进一步系统化,礼的原则趋于法律化.“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
  〔5〕“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涖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
  〔6〕 “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
  〔7〕 周礼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尊尊”.亲亲与尊尊的一致性,表现了族权与王权的统一.“事无礼则不成,国无礼则不宁”.
  〔8〕 礼与刑在性质上是相通的,在适用上是互补的,违礼即是违法,违法即是违礼,出礼入刑.但是礼与刑的适用对象各有所侧重.正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2、独尊儒术,德主刑辅 汉儒董仲舒以天人感应说为德主刑辅的哲学基础,以阴阳五行相辅相成之理,来论证德主刑辅符合天道运行的规律.“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是故阳常居大夏,而以生育养长为事;阴常居大冬,而积于空虚不用之处,以此见天之任德而不任刑也……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故任德教而不任刑.刑者不可任以治世,犹阴之不可任以成岁也.为政而任刑,不顺于天,故先王莫之肯也”,“圣人多其爱而少其严,厚其德而减其刑”,
  〔9〕即“德主刑辅”. 汉朝的道德的法律化一方面表现为把符合儒家原则的通过法律表现出来,另一方面表现为董仲舒的春秋绝狱,即在司法中引经绝狱.董仲舒对春秋绝狱的解释是:“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着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由此可见,“春秋绝狱”的要旨是:必须根据案件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首恶者从重惩治;主观无恶念者从轻处理.此绝狱固然是要解决法律使用过程中的问题,但如果从一个更大的层面上看,就是他同时在重建古代法的伦理结构. 案例一:甲有子乙以乞丙,乙后长大,而丙所成育.甲因酒色谓乙曰:汝是吾子.甲以乙本是其子,不胜其忿,自告县官.仲舒断之曰:甲生乙,不能长育,以乞丙,于义已绝矣.虽杖甲,不应坐.
  〔10〕 案例二:甲夫乙将船,会海风盛,船没溺流死亡,不得葬.四月,甲母丙即嫁甲,欲皆何论?或曰:甲夫死未葬,法无许嫁,以私为人妻,当弃市.议曰:臣愚以为,《春秋》之义,言夫人归于齐,言夫死无男,有更嫁之道也.妇人无专制擅恣之行,听从为顺,嫁之者归也,甲又尊者所嫁,无淫行之心,非私为人妻也.明于决事,皆无罪名,不当坐.
  〔11〕 通过春秋绝狱中的案例可看出,它在亲亲、尊尊等总的原则上与汉律是相同而且互补的,也就是说经义与律令绝不可能水火不容.所以,我们完全可以说汉朝法律即使体现了完全意义上的法家思想,但内中也有许多基本合乎儒家信条的内容.这表明了儒、法两种思想实际所具有的共同文化背景,也表明了他们在早期法律实践中的融会贯通.
  3、德礼为本,刑罚为用 唐朝继续并发展了汉魏晋以来的法律儒家化的潮流,使体现宗法伦理关系的礼,基本上法律化了,以至“一准乎礼”成为对唐律的主要评价.具体说来,第一,礼指导着法律的制订.如贞观修律时根据“为臣贵于尽忠,亏之者有罪,为子在于行孝,违之者必诛,大则肆诸市朝,小则终贻黜辱”
  〔12〕儒家教条,调整了谋反大罪应诛连父子、祖孙、兄弟的血亲范围.第二,礼的基本规范直接入律.如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子孙违反教令,供养有缺者,徒二年.第三,定罪量刑于礼以为出入.第四,礼法由互补,发展为统一的体用关系.《永徽律疏》序言中明确宣布:“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二)法律的道德化 以上考察反映的是中国古代传统道德法律化的过程.下面再谈另一主题——法律的道德化.法律与道德是两种性质不同而有关系密切的社会现象,中国古代社会的“出礼入刑”产生了双重结果:一方面,道德训诫具有了法律的威势,另一方面,法律规范同时要行道德的职能.所谓法律的道德化,主要侧重于守法的过程,指的是法律主体把守法内化为一种道德义务,以道德义务对待法律义务.请看下面两个案例: 案例三:吴重五家贫,妻死之时,偶不在家.同姓吴千乙兄弟与之折合,并挈其幼女以往.吴重五归来,亦幸其女有所归,置而不问.未几,吴千乙、吴千二将阿吴卖与翁七七为媳妇,吴重五亦自知之.其事实在嘉定十三年十一月.去年八月,取其女归家,至十一月,复嫁给李三九为妻,……阿吴既已嫁李三九,已自怀孕,他时生子合要归着.万一生产时,或有不测,则吴重五、李三九必兴词讼,不惟翁七七之家不得安迹,官司亦多事矣.当厅引上翁七七,喻以此意,亦欣然退厅,不愿理取,但乞监还财产,别行婚娶.阿吴责还李三九交领.吴千乙、吴千二、吴重五犯,在赦前且免于断引,监三名备元受钱会,交还翁七七.
   这篇判词绝妙之处不仅在于它解决了一起纠纷,更在于它注重当事人之间关系的调停,以避免日后再因此事起纠纷.执法者着意由道德上立论,使案件的判决合情、合理、合法.从这样的意义上,可以认为中国古代法律受道德原则支配,为道德精神浸染. 案例四:谢登科控戚徐有才往来其家,与女约为婚姻,并请杖杀其女.余曰:“尔女已字人乎?”曰:“未”.乃召徐至,一翩翩少年也.断令出财礼若干劝放,谢以女归之.
  判曰:城北徐公素有美誉江南,谢女久擅其才名,既两美之相当,亦三生之凑合,况律虽明设大法,礼尤贵顺人情,嫁伯比以为妻,云夫人权衡允当,记钟建之大负我楚季革,从一而终,始乱终成,还思补救,人取我与,毕竟圆通,蠲尔嫌疑,成兹姻好.本县亦冰人也耳,其诹吉待之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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