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被告家属,法院来传票。这月29日开庭。在传票刚来没过几天,我们这边找律师,他建议申请管辖权异

本人是被告家属,法院来传票。这月29日开庭。在传票刚来没过几天,我们这边找律师,他建议申请管辖权异议,我们按律师说的做了。案件属于民事纠纷。对方法院确定签收了快件。眼看29日快到了。法院也没回话,这边律师说让我们一直等法院的民事裁定书,不用管这个月的开庭?不懂的我就想问问这样做是正确的吗?求懂法律的朋友帮帮忙。

如果律师的建议有法律依据,可以提出管辖异议。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又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或者反诉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诉答辩。追答

医疗服务合同的合同履行地在医院所在地,所以,医院所在地法院有权管辖。医疗服务合同一般没有书面合同,实践中病人去挂号视为邀约,医院收住视为承诺,即为合同成立。一般情况下,病人被送到医院,如果病人或家属没有拒绝的话,就视为同意。无论谁去交钱都视为病人或家属委托。所以,你说的官司不好赢。

追问

但我们这案件属于工伤。现在我们要将用人单位作为第三方拉进来。当时他们都承诺了医药费和被告无关,他们在公职人员面前说好的。难到就这样欺负一个残疾人吗?

如果现在被告死了会是什么结果???谢谢

追答

如果是工伤,可以直接起诉用工单位。

追问

谢谢,

我的这个案件很复杂,也是心力交瘁。希望你能帮我,详细的分析一下,谢谢!

追答

就这个官司而言,你可以考虑从主体上突破。合同纠纷的主体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医疗服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一般是医方和患方,就本案而已,医方是医院,而相对方却不是患方,而是患方的厂家,是厂家把受伤的职工送到医院,并与医院订立医疗服务合同的,因为是厂家挂的号,是厂家出的钱,是厂家的人签的字,不是吗?所以,医方起诉的主体错误,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如果是因为医院有过错(夹板取得过早),给你造成损害的话,可以直接起诉医院,追究其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当然你与厂家的工伤纠纷,一定要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只要有工伤认定,后边的赔偿就顺畅多了。

追问

谢谢,实在是太感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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