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子商务立法有哪些

如题所述

 电子商务是20世纪90年代才出现的新生事物。这种影响全球的新
与传统商务相比有诸多优越性。西方发达国家虽然发展迅速,但均款形未成熟的安全
。鉴于电子商务在世界范围内正在和已经对各国经济发展带来深刻的影响,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为
世界电子商务的发展,当前急需解决的
问题,除技术范围和管理体制问题外,电子商务的立法配套则是一个主要问题。
  一、我国电子商务立不现状与问题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立法仅有《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第11条关于书面形式包括
及第33条关于当事人采用
订立合同可以要求签订
的规定。前者确认了
的合法性,后者涉及
生效的要件。另外,《合同法》第16条、第26条、第31条规定了
要约的生效时间、承诺的生效时间及
地点。但是,仅有以上规定,电子合同仍无法操作。
  1.联合国
委员会在拟订《
》(以下简称《示范法》的过程中,曾考虑到各国法律对传统贸易形成的规定,建议采用功能等同法赋予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同等的
和效力。但我国拟订《合同法》有关条款时,把这种功能等同法演变为形式等同法,与《合同示范法》有关条文不相适应。
  2.电子合同归入书面形式之后引起的第一个问题是
的价值。其表现形式是通过计算机网络,借助数据信息完成的,可以是数字或是符号,与手书签名没有内在联系。但我国《合同法》避开了
问题,提出另一办法,即签订
。这实际是绕开了必须有确定身份的
的问题,签订
并不能使电子合同完成签字人或依赖方认证的要求,电子合同也根本无法摆脱手书签名法律的束缚。
  3.电子合同归入书面形式后引起的又一问题是
的效力。
在诉讼中能否被法院采纳为证据。我国《合同法》没有规定。按现行法规,书面形式的证据必须是有形的书面文件(包括合同、单据),而且必须是原物。而
使用的是磁性介质,其打印出来的书面形式充其量也仅是复印件而已,当所有的电子证据都可能失去效力时,有谁敢用电子手段同我国做生意?
  4.电子合同归入书面形式的第三个问题是
及标准。我国没有对电子证据、电子签名政策做出法律规定,又由于电子合同的书面形式引发一系列问题后发生了电子商务纠纷,法官认证的标准和依据只能是传统贸易法律的规定,而在传统贸易法律根本不能运用于电子商务这一新的
的情况下,法定的
便可能无限制的扩大,电子商务的法治就可能成为空话。
  二、对电子商务立法的几点建议
  1.电子商务立法应遵循的原则,一是要具有普遍性和超前性;二是要具有国际性和统一性;三是应具备随动性。
  2.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运用范围,应包括电子合同的效力问题、

、税收与保险、网络管理与信息安全保护、电子证据与电子签名的法律认定、政府的强制性措施及审查机制、
规则、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司法的国际管辖和国际协助等等。
  3.我国可由
中心负责成立一个
审查委员会,对
行业的标准进行开发、制定或修改,并且负责对各
进行审查、确认、颁证,对其采用的密码、标准进行规范。
  4.建议在参考国际《示范法》的前提下,根据我国加入WTO后的国情,制定一部用以规范电子商务活动方面的法律或法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
条例》,以解决上述存在的问题和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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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4-24
我国电子商务立法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6-09-07
电子商务立法:
电子商务在我国发展的比较晚,但是速度比较快,我国也已经有一些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1、主要有:197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9年3月1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与三十三条的规定,第十一条主要认可了电子合同的合法性,第三十三条则是规定了电子合同的生效要件。其它的则主要是根据合同法的一般条款来对待,如第十六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电子合同生效的时间,承诺的生效时间和合同成立的地点等。
2、国务院也颁布了一系列行政法规和规章,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入口信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字签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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