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国专利申请类别
(1)发明专利(Utility):方法、机器、制品或物之组合,或新而有用之改良者,皆得依本法所定之规定及条件下获得专利。
(2)外观设计专利(Design):任何人创作具新颖、原创及装饰性之产品外观设计,得依本法之规定及要件取得专利。
(3)植物专利(Plant Patent):凡发明、发现及无性繁殖任何特殊及新植物品种,包括耕种培养之变化、变种、混合及新发现之植物种苗者,得依本法规定取得专利,但块茎突起繁植或野生植物不在此限。
(4)临时申请案(Provisional Application):只提交说明书及附图,一年内提交正式专利申请,享有临时申请的申请日。
(5)重新领证(Reissue Patents):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2年内在不超出原申请案范围内扩大权利要求的范围;或公告后于专利的有效期间,更正错误而重新公告。二.美国专利申请案所必备之文件
(一)美国发明及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案:
(1)说明书、请求专利部份及图
(2)宣誓书及委托书
(3)小个体申报书(申请人为个人,或少于500人之小企业体,或非营利性团体) (二)临时申请案:
(1)说明书、图及所有发明人之姓名、地址及国籍
(2)小个体申报书 (三)主张优先权:
如果同一发明(或外观设计)已向其它巴黎公约国家申请,而要在美国主张原申请日期,则应在第一件国外申请案申请日起(包括台湾)一年之内向美国专利局申请(如是外观设计,则为半年)。 (四)新颖性之要求(先发明原则及一年优惠期原则)
一发明在美国或其它国家已取得专利或已公开于出版刊物,或在美国已公开使用或贩售超出一年,该发明即丧失新颖性;反之,若未超出一年,则仍具有申请专利之新颖性。 三.美国专利审查期限
(1)一般而言,美国专利一申请案在取得申请日后,大约一年至一年半内会有审查结果。
(2)若在修改图式或说明书等时加入新内容(new matter),审查委员不接受则可提出部份连续案(CIP)申请,惟应在原案未放弃前提出,其与原案相同内容之部份,申请日与原案同。 四.美国专利保护期限
(1)发明专利案自申请日起算20 年为止。
(2)外观设计专利案自公告之日起14年为止。五.专利维持年费
(1)发明专利案于公告日起第三年半、第七年半及第十一年半分别必须缴纳第一、二及三次专利继续年费,否则该专利权将失效。
(2)外观设计专利案则不须缴纳年费。有关美国专利申请的详细流程,可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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