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外资企业的一般纳税人有什么最新的税收政策

如题所述

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下:

如果符合小型微利企业(95%的企业都属于小微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1、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5%;

2、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10%;

3、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万元的部分,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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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1-13
包括:土地价格核算以成本价计,不以盈利为目标;通过先征后返、地方财政贴现办法,对国家规定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高新技术与高出口创汇项目,可分别延长企业所得税期限两至三年。其中:总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的新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延长三年免征所得税;总投资在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的新办企业,延长二年免征所得税;著名跨国公司高新技术企业集团公司联合投资,土地价格优惠10%以上。特殊企业所需土地或厂房可通过分期付款、厂房以租代买等方式取得,并取消40多项项目收费,降低外商投资企业的初始成本。
第2个回答  2013-11-13
国家税务总局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执行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的税务处理问题进行了明确。

外国企业向我国转让专有技术或提供贷款等所得,所涉及的合同是在2007年底以前签订,且符合免税条件,经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免税的,在合同有效期内可继续给予免税,但不包括延期、补充合同或扩大的条款。

  此外,外商投资企业按照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

  预分配利润再投资不退税

  通知明确指出,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直接再投资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凡在2007年底以前完成再投资事项,并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完成变更或注册登记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办理再投资退税。对在2007年底以前用2007年度预分配利润进行再投资的,不给予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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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3-11-13
新政策就是税收政策,同内资企业一样是 25%的所得税率
第4个回答  2013-11-13
与内资企业一样,没有什么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