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滞纳金有上限了吗

现在国家是规定行政处罚滞纳金不得超过罚款的金额吗 我在2008年被派出所罚款一千块一直没交如果交的话最多也就多交一千块是吗

行政处罚滞纳金有上限的,滞纳金数额最高不能超过行政处罚所处的罚款金额。根据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扩展资料:

滞纳金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惩罚性的特点。

所谓法定性,是指滞纳金是由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款项,个人和其他团体都无权私自设立;

强制性,是指滞纳金的征收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

惩罚性,指的是滞纳金是对超过规定的期限缴款而采取的惩罚性的措施。根据滞纳金的以上特点,滞纳金只能发生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国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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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09-23
  行政处罚滞纳金有上限的,滞纳金数额最高不能超过行政处罚所处的罚款金额。
  《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4

  一、我国的《行政处罚法》中,并没有滞纳金上限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二、交通违法行为中,有滞纳金上限的规定。

  公安部105号令中明确规定:违法当事人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按每日3%加收滞纳金,但滞纳金不得超过罚款本金数额。

  三、因此,必须针对你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滞纳金是必须要交的,至于滞纳金的上限,则要看你如何与处罚方沟通了。

  法律为什么不规定滞纳金上限?某种意义上讲,就是针对小额罚款的,如果规定上限是罚款本金,那小额的被处罚人,很可能就不会及时去交了,反正钱不多,如果不催讨,连交不交都是个问题了!

  建议:找个熟人,与行政部门沟通一下,及时把罚款交了。否则对方认真起来,完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还可以查封、扣押你的财物进行拍卖或者冻结你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追问

2011不是推出了行政强制法吗 已经规定了行政金钱给付义务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不得超过不得超过本金吗

追答

  一、谢谢提醒!差点帮倒忙啦,不好意思。

  二、你说的十分正确!

  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三、不过,这罚款早晚要交,还是从了吧,呵呵

      按理,对你罚款是早就生效的,你早就应该交了,不过既然没交,这就属于滞纳了,那就要依据法规中关于“滞纳金”的规定来调整了。我国法律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也就是原则上从旧,不过如果现在的《行政强制法》规定更轻,那就从轻。即最多再交1000元的滞纳金。

追问

交是应该 我就想知道是不是有上限了如果没有上限已经好几年了真心交不起 那请问如果去交罚款是按照现在新出的行政强制法执行吗不会按以前的行政处罚法吧

追答

  1、依新的〈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是有上限的,即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原先的罚款数额。
  2、我国法律在处理新法与旧法的冲突时,是新法优于旧法。
  (1)不过你被罚款的行为是在新法出台前,就已经作出的处罚决定而言,这个决定是不能推翻的,它是有效的。
  (2)而你没交罚款的这个行为,是延续到了今天的行为,这个行为属于罚款缴纳过程中的行为,这个行为是适用新的《行政强制法》来调整的。前面已经说过了,我国依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也就是那个对当事人有利,就适用那个法律。

追问

那就是 现在新法出来了并且比旧法轻所以应该按照新发处理对吧 可我就怕派出所不按新法执行 在按新法实行之日以前的滞纳金照收以后的按新法执行

追答

  不可能的;
  现在的司法机关不是以前的了,关键是法理在呢!这个不是谁想怎样,就能怎样的!
  再说,派出所如“乱来”,你可以申辩嘛!再不行,你还可以投诉具体的执法人员。现在的执法人员,不会再干蠢事了:这钱是交给国家的,不是交给他的。

追问

哦哦 真心谢谢你

追答

不客气,只要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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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4-02-22

 行政强制法对此作了规定,滞纳金不超过罚款数额。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追问

我是强制法出来之前的罚款啊 同样受用吗

第4个回答  2018-07-06

    对于当事人行政处罚滞纳金的规定主要是《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该条规定使用的是“可以”采取加处罚款,即如果当事人不是故意拖延缴纳的,对于滞纳金是可以不收取的。

    另外,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如果确实有经济困难的,可以申请延期缴纳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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