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鉴定故意伤害轻伤派出所不拘留人办了取保候审合理吗

如题所述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之一,对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并无不当。

  犯罪嫌疑人涉嫌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罪,属于自诉案件,一般由法院管辖,不告不理(也可以由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提起公诉)。当事人之间,一般可以和解,可以请求有关基层组织调解,达成协议的可以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仍需承担)。受害人坚持向法院起诉,追究行为人的刑事和民事责任的,法院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和《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追究其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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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1-11
被告因为涉嫌盗窃被拘留了15天,现已获得取保候审并被释放。疑问:个人根据实际案情分析,被告盗窃罪并不是预谋,是个人一时贪念犯下,罪行较轻没有前科,且主动认罪配合取回赃物(价值在2000左右),并积极配合指认抓获收赃人,公安部门至今仍没有对被盗窃物品进行评估作价,(被告没有签字作价鉴定书之类)一直没走这个程序,是否可因为案情较轻而检察院审查过案情之后不立案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就是说是否有不判刑的可能,可能性多大?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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