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请的律师,付了费用,发票开给了原告,发票原件被法院收走了。 最后法院判被告承担律师费,现在被告需要被告公司名头的律师费发票才能支付费用,现在怎么办?
交给法院的发票名头是原告个人的名头,现在被告要求是其公司的名头才能报销打款,这个要求合理吗?这个要求该怎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