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职责分别是什么

如题所述

最高人民法院的职责(1)审判下列案件:法律、法令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不服的上诉和抗诉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2)核准死刑。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3)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4)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5)对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在适用类推上,有核准权。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责(一)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二)依法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三)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确定检察工作方针,部署检察工作任务。(四)依法对贪污案、贿赂案、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渎职案以及认为需要自己依法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进行侦查。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五)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提起公诉。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工作。(六)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开展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七)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八)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九)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检举。(十)受理对贪污、贿赂等犯罪的举报,并领导全国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十一)提出全国检察机关体制改革规划的意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十二)对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司法解释。(十三)制定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细则和规定。(十四)负责检察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的工作。制定书记员管理办法。(十五)协同地方党委管理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不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十六)协同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十七)组织指导检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和指导检察系统的培训基地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十八)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十九)组织检察机关对外交流,开展有关国际司法协助;审批与港、澳、台地区间的个案协查工作。(二十)管理机关干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审批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二十一)负责其他应当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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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9-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依照《宪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各类案件,制定司法解释,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并依照法律确定的职责范围,管理全国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根据《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及相关法律,作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一)审理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二)审理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申请再审与申诉案件。
  (三)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四)核准本院判决以外的死刑案件。
  (五)依法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决定国家赔偿。
  (六)核准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
  除审判案件外,最高人民法院还负责统一管理、统一协调全国法院的执行工作,并设立执行局,负责这项工作的管理、监督、协调。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是副国家级,与国务院副总理级别是相同的,属于国家领导人。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是正部级。其他的党组成员、副院长、纪检组长、政治部主任、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是副部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依照《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主要任务是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依法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
  (二)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确定检察工作方针,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三)依法对贪污案、贿赂案、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渎职案以及认为需要自己依法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进行侦查;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四)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提起公诉;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工作。
  (五)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开展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六)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监所派出检察院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七)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八)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检举。
  (九)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和检察建议;负责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工作;负责全国检察机关对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受理对贪污、贿赂等犯罪的举报,并领导全国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
  (十)提出全国检察机关体制改革规划的意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
  (十一)对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司法解释;制定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细则和规定。
  (十二)负责检察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的工作;制定书记员管理办法。
  (十三)协同地方党委管理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或不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十四)协同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组织指导检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和指导检察系统的培训基地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管理机关干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审批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
  (十五)组织检察机关对外交流,开展有关国际司法协助;审批与港、澳、台地区间的个案协查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是副国家级,与国务院副总理级别也是相同的,属于国家领导人。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是正部级。其他的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纪检组长、政治部主任、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是副部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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