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快速办理程序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行政案件事实清楚,违法嫌疑人自愿认错认罚,且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如果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公安机关可以通过简化取证方式和审核审批手续等措施快速办理。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条 对不适用简易程序,但事实清楚,违法嫌疑人自愿认错认罚,且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可以通过简化取证方式和审核审批手续等措施快速办理。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 快速办理行政案件前,公安机关应当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快速办理的相关规定,征得其同意,并由其签名确认。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 对符合快速办理条件的行政案件,违法嫌疑人在自行书写材料或者询问笔录中承认违法事实、认错认罚,并有视音频记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关键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公安机关可以不再开展其他调查取证工作。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 对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 公安机关快速办理行政案件时,发现不适宜快速办理的,转为一般案件办理。快速办理阶段依法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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