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到的珠海市昌平居委会与乐联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在合同里面,居委会可以买卖属于业主的房子,可以授权物业公司开发、经营属于业主的公共区域,可以同意物业外包小区物业,可以签合同约定合同前的费用,居委会要帮物业追债?如果给物业造成损失的情况下,给予十万元赔偿金,是居委会给这十万?还是业主给这十万?好笑的是,这份阉割了业主权利的合同,约定了业主的义务,一式三份,业主没有一份?按照法律规定,公共区域属于业主所有,居委会无权批准物业公司使用、经营公共区域,居委会签这样的合同,不是富丽阁业主真实意思的表示,居委会这么做,严重损害了富丽阁业主的利益,业主应当如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