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的协会章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英文译名:SHANGHAI CONVENTION AND EXHIBITION INDUSTRIES ASSOCIATION。  缩写SCEIA。
第二条
本会依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建。由本市从事会议、展览业及相关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为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行业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协助政府从事行业管理,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形成行业自律机制,组织行业国际交流与合作,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促进上海会展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本协会同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党建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条款规定,企业、社会组织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党委要切实加强“两新”组织党建工作,不断提高“两新”基层党组织的覆盖率,凝聚力、影响力和战斗力,进一步推动本行业的“两新”组织的健康发展。
第六条
本会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会的任务是:
(一)制订行业规范,组织建立本行业各个专业委员会, 实行行业自律管理,行业协调,并做好行业服务工作,依法维护行业和行业内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承接国际会议、国际来展、组团出国展览申报的代理;
(三)组织进行行业的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调查,或者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
(四)与国(境)内外会展行业协会进行交流和合作;
(五)参与市政府有关会展行业发展、改革以及与会展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相关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
(六)开展会展行业统计调查、组织实施行业准入资格的评审、组织评估、信息发布、价格协调等工作,承担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它相关工作;
(七)协助政府对在本市举办的各类展览和会议实行行业管理;
(八)指导和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遵守行规行约,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
(九)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他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
(十)发展会员并定期举行协会会员会议;
(十一)组织讲座、研讨会、业务培训,开展咨询、中介服务,编辑出版会讯、会报、会刊和有关业务书籍;
(十二)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本市会展行业协调,项目申报代理、提供信息、咨询、培训、认证、评估、招商、统计、年审服务。
第九条
本会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本会开展活动,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三)本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以举办的经营实体名义开展活动,则不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
(四)本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办会”原则,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本协会由单位会员组成,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原则。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具有会展业经营权的单位、承办会展业的场馆,国(境)外会展业驻沪办事机构,与其他从事会展业相关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经济性质的企事业单位。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自愿入会书面申请;
(二)由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审核同意;
(三)由秘书处正式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对会展行业有研究,或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士,可聘请为行业协会的名誉会长、顾问等职务。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对本协会工作提出建议、进行批评、履行监督的权利;
(三)有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四)有优先取得本协会的资料、刊物、信息及提供服务的权利;
(五)有学术论文、业务活动和知识产权等正当权益受保护的权利;
(六)有提出申诉的权利;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有遵守本本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执行本协会决议的义务;
(二)有支持和承担本协会委托工作的义务;
(三)有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和资料的义务;
(四)有按时缴纳会费的义务。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协会递交书面声明。
会员连续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即自动丧失会员资格。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会员如对常务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向理事会提出申诉;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向会员大会提出申诉。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因特别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有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协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有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召开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提出修改本协会章程的草案,报会员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
(八)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九)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十)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五、六、十、十一、十二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五条
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一般由所在单位派出其负责人
作为候选人,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因人事变动,应由该单位新任负责人接任。
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产生。若遇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致理事会无法召开的,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追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的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协会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受会长委托,负责本行业协会的日常工作;
(二) 根据工作需要,由会长委托,可临时召集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其任
职条件参照第二十六条。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应当是专职人员,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协会秘书处专职人员的聘用和辞退,报常务副会长审核,由会长批准;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
(四)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聘请专业审计事务所审计,并作出审计报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和程序及废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因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O一O年二月五日第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