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垫付保险费能否向保险人追偿

如题所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公布后,全国各地基本将商业三者险一起合并审理,尽管要求一同审查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内容,但相比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查深度,交通事故在审查保险合同中比较粗糙,如有的甚至缺乏保险合同一方的主体,不审查投保单等。尽管审查过程可能相对简单,但是交通事故形成的判决仍然具有既判力。如案例一,交通事故案件中已经否定了非医保药的效力,那么保险公司不能再以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追偿非医保药。同理,这一点不因被保险人是否垫付医疗费而影响,案例二中法院不再审查保险合同,直接以被保险人是代保险人垫付,直接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垫付费用。而案例三中,尽管根据保险合同保险人享有免赔率,但由于交通事故案件中的弃权,仍然不能向被保险人追偿。
那么是否存在类似交强险中的追偿情形?如果被保险人无证或醉驾呢?商业三者险与交强险不同,根据保险合同,此种情况属于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免赔,也没有直接赔偿受害人的义务,因此不能判决保险人赔偿受害人后向被保险人追偿。
那么是否就不存在商业三者险中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追偿的情形呢?答案是否定的。根据保险法六十五条,被保险人未向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如果保险人疏于审查或者被保险人伪造证据的,保险人赔付后可以基于不当得利主张向被保险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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