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动合同 但有事实劳动关系 是否受劳动法保护

我在一家私人公司上班 劳动合同是一个月试用期后签 公司的福利待遇与当初面试时承诺的严重不符 我与公司没有任何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 请问 这种情况我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劳动法保护?
上班前 约定考察期三天后签劳动合同 到现在我工作22天了 还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我是做行政专员的 主要负责招聘 在我入职前公司并没有说明工资是次月30日发放本月工资 已以往的工作经验工资基本都是本月发放的 所以没有具体问这个问题 但我觉得 这个在招聘或入职前公司有责任说明的 我这里有大量人员面试资料和公司组织架构薪资福利之类的资料 这是否算证据呢?

  未签劳动合同 但有事实劳动关系,受《劳动合同法》保护。
  用人单位不和劳动者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补偿,公司若不支付,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从第二月起支付每月二倍工资。
  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作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若劳动者无过错情况下,用人单位属于违规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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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9-29
1、是受保障的。
有几个细节能不能告诉我,你在公司工作多久了,约定的福利待遇都是什么,合同期限是多久,你手里有什么能够证明你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
等待你补充哦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09-09-29
这种情况下你仍可受劳动法保护。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在一个月试用期内,如果用人单位提供的福利待遇等各方面条件不符合当初面试时的承诺,劳动者可以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3个回答  2009-09-29
你好: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你可以要单位支付给你最多1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2、你可以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要求单位支付给你经济补偿金。

3、要求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

4、其他视你案情而定。
第4个回答  2009-09-29
你现在是在试用期内的话,那么你可以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后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过了一个月公司没和你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那么公司应该从第二个月起每月向你支付2倍的工资直到和你签订劳动合同(2个月--一年)
关于福利待遇和面试时承诺严重不符,比较难以收集证据我看没什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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