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私人公司上班 劳动合同是一个月试用期后签 公司的福利待遇与当初面试时承诺的严重不符 我与公司没有任何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 请问 这种情况我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劳动法保护?
上班前 约定考察期三天后签劳动合同 到现在我工作22天了 还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我是做行政专员的 主要负责招聘 在我入职前公司并没有说明工资是次月30日发放本月工资 已以往的工作经验工资基本都是本月发放的 所以没有具体问这个问题 但我觉得 这个在招聘或入职前公司有责任说明的 我这里有大量人员面试资料和公司组织架构薪资福利之类的资料 这是否算证据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