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45号,如何理解和适用刑法第88条第二款中

如题所述

关于刑法第88条第二款的法律适用问题。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参考》中公布的指导案例(第945号)明确了对刑法第88条第二款的理解和适用,该裁判观点对全国各级法院的审判工作具有指导作用。
1.《刑事审判参考》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办并用以指导全国各级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其公布的指导案例体现的裁判理由和观点对刑事司法工作中处理类似案件提供具体的指导和参考。
2.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第945号指导案例在裁判理由中对“如何理解和适用刑法第88条第二款中追诉时效延长的规定?”作了具体明确的阐述,具体为:①被害人必须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该追诉期限是指刑法第八十七条所规定的期限。如果被害人没有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即使其合法权益受到犯罪人侵害,也不能对犯罪人适用追诉时效的无限延长。②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二款规定:“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报案”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限于被害人)发现犯罪事实后,向有关司法机关报告,请求审查处理的行为,通常报案人在报案时不知道犯罪嫌疑人是谁。“控告”则一般是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维护被害人的权益,向有关司法机关指控具体的犯罪嫌疑人及其犯罪事实,请求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行为。被害人进行控告的前提是必须知道具体的犯罪嫌疑人,如果被害人不知道犯罪嫌疑人是谁,而只是报案反映自己被侵害的事实的,则不能适用刑法第88条第二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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