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权益保护法》中明文规定:“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每日工作不应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应超过44小时。如果用人单位由于生产需要而延长工作时间,应与劳动者协商,每天最长不超过3小时。”如果连续上班一个月,按照每日工作8小时、每个月制度工时20.83天计算,相当于每天工作11.52小时,超过了3小时,构成违法行为。
另规定:“在延长工作时间内的工资报酬应不低于平时工资的150%;在休息日工作了而又未获得补休的,应获得不低于平时工资的200%;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工资应不低于平时工资的300%。”
公司让员工连续三个月上班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劳动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如果加班未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性质就更加恶劣了。你可向当地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劳动纠纷,要求公司恢复员工正常休息的权利,如公司之前为支付相应的加班费,可一并要求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功,可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必要时可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当然,最终的结果就是再找份工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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