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同股东的两家公司能否对同一个项目进行投标?

如题所述

不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扩展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六条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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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6-04

相同股东的两家公司是能对同一个项目进行投标的。

股东的权利:

1、决策表决权

股东有权参加(或委托代表参加)股东(大)会并根据股份比例或其他约定行使表决权、议事权。

2、选举权

股东有权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3、收益权

股东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获取红利,分取公司终止后,再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

4、解散公司请求权

《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5、知情质询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因此相同股东的两家公司是能对同一个项目进行投标的。

扩展资料:

股东的作用:

1、协助公司发展战略

分析公司现有人力资源状况,预测人员需求,制定、修改人力资源规划,经上级领导审批后实施。

2、在各部门的协助下进行工作分析;

提出岗位设置调整意见;明确部门、岗位职责及岗位任职资格;修改和完善部门、岗位职责说明书;合理评价岗位价值。

3、在一定的整体目标下,调整关于资产的购置(投资)

资本的融通(筹资)和经营中现金流量(营运资金),以及利润分配的管理。

4、能够为企业明确将来应该实现的目标。

通过市场营销策划,可以使企业确立明确的营销目标。不仅可以加速企业营销由现实状态迁跃,而且可以减少许多迂回寻找目标造成的无效劳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股东

百度百科-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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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9-06-09

不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法条: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第三十条  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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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9-08-11
不可以。按照招投标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22-04-17

首先留言所述的股东不一定代表是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其次两家公司具有相同的股东,并不一定代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例如:刘某在A公司占股93.68%,为公司法人;同时在B公司占股71%,不是公司法人。只要刘某不是B公司的单位负责人,即可以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

相关的法律依据: 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参考

    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包含间接控股。间接控股是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而是通过其直接控股或间接控股的子公司或孙公司持有或合计持有该公司50%以上股份的方式,获得对该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方针控制权的股东。

    通过投资直接控制了被投资单位,例如直接出资享有被投资单位100%股权,那么属于直接控股,例如:A公司占有B公司51%的股权,这叫直接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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