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速路上发生事故,对方全责,无路产损失,车由高速交警拉到高速公路交警大队,拖车费说保险处理,但从高速公路交警大队到修理厂之间的拖车费应由谁出呢?
查阅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是否可以认为交通事故拖车费,由全责方负担,因为拖车费属于施救费的一种。
那这个费用由全责方单独出还是他的承保保险公司出呢?拖车费金额大小或者路程远近又应如何确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