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律)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行为人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以伪证罪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参考法律规定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律)第一百一十一条【 妨害司法行为】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律)第三百零七条 【妨害作证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情节严重者将负刑事责任,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刑拘,更严重将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不严重,对案件干扰较小者,将会被罚款,训诫或者拘留。
【伪证罪】
伪证罪须符合两个要求。
出于主观意愿,主动去做伪证,或者胁迫他人作伪证。
做出了伪造、变造、毁灭凭证、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
如果在被胁迫的情况下作伪证,证据确凿情况下,将追责胁迫方。
如果因为业务能力不足或者失误,因为并非出于主观意愿,因此不构成伪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