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欧盟(尤其是德国)愿意接收叙利亚难民?

如题所述

这问题比较复杂,这段时间留德圈子到中文媒体漏出到中文网站的各路价值观撕X和各类来路和真实度不明(不少是谣言)的消息实在是过分充斥了现在的社交网络。我个人从学科方法论的视角谈一谈。欧盟国家对于难民的问题上,实际上并不统一,坚定保持对于难民宽容政策的只有欧洲大陆上相对经济比较好的几个国家。
所以从新制度主义的角度来说,欧盟要求统一的难民政策首先存在一个法理问题,说这个法理问题使得欧洲各成员国不得不部分服从于一个“共同难民政策”,并且欧盟可以即所谓的 “共同难民政策”。
而这个政策的体系自在于:《申根协定》,这个是欧盟公共政策以及处于公共领域内政方案的整合,远不仅仅是共同边界这么简单,这个条约是一切共同难民政策的基础。-----《都柏林公约》这个规定了共同难民政策的雏形,即具体规定签约国在难民申请和处理中的权责关系-----《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主要是提出了“安全国”和“安全第三国”的概念,这两个概念主要是为了界定欧盟地区国际法中对于“避难权利”的具体界定,这就是规定了什么时候欧盟可以地区联盟的名义倡导共同接受难民和界定“难民”的属性。而这个条约往往是和《关于第三东道国问题的决议》配合起来做司法解释的。后者界定了所谓“安全国”标准,于是乎某些欧盟国家就成了法理上的“安全国”和“安全原属国”,前者主要是欧洲经济发展较好的国家(如德国),后者主要是和难民区域接壤的就近国家(比如东欧诸国)。
当然,以上体系暂时还没有强制性,但是基本上开启了欧盟对于难民的界定和共同政策开始依赖成员国政府间合作和协议来确立的先河。-----《阿姆斯特丹条约》,这个条约主要是界定了欧盟内部关于移民的基本规则。包括欧洲难民基金会的建立,欧洲指纹识别系统的身份系统整合,确立了欧盟内成员国关于难民的遣送政策和各国接纳难民的责任体系,以及最低限度的难民接受标准。这个条约开始,欧洲共同难民政策开始启动,欧盟可以共同难民政策要求各成员国进行权责执行。-----坦佩雷会议,这个会议在欧盟历史上极度重要。这里简说一下,事实上这个会议确立了“共同难民政策”的实质性存在和欧盟各国关于各国民法系统的解释界定和协作进行整合,这实质上是欧盟对于成员国司法权力的部分解释权让度,形成了一个统一司法体系的雏形。然后是两个补充性的条约:-----《尼斯条约》主要是确立了欧盟委员会委员数(按人口数分配)以及”多数投票原则“。
-----《海牙计划》,这个主要是给欧盟委员会等实质性的欧洲司法机构具体授权,包括首先将改善各国警方信息交流和共享,更有效地防范恐怖袭击和各国司法体系加强协调。以及共同难民政策中欧盟共同避难政策,各国实行统一标准。于是欧盟才可以欧盟的名义对各国进行”难民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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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10-30

土耳其禁止高学历难民进入欧盟 引发众多国家恼怒德国《明镜》周刊22日报道称,土耳其不允许高学历的叙利亚难民进入欧盟,而是将“低学历、患有重病”的难民送到欧盟。这让多个欧盟国家非常恼火。22日,德国总理默克尔开始土耳其之行。除了参加当地举行的联合国紧急峰会,她还将与土总统埃尔多安会面,主题就是难民问题。20日在布鲁塞尔举行的一场欧盟内部会议上,卢森堡外相阿塞尔博恩批评说,过去几周,土耳其当局多次撤销已经发出的难民出境许可证,这些难民中包括技术工人、工程师和医生等具有高学历的人士。相反,土耳其将许多“受了重伤的或者低学历的难民”送到欧盟国家。德国、荷兰等国外交官也证实了这一指控。土耳其方面称,其与欧盟签署的难民协议规定,土耳其有权选择哪些叙利亚难民可以出境。联合国难民署表示,他们只能给土耳其送来的名单盖章。德国电视一台22日称,各国都希望接受高学历难民,因为学历越高越容易融入社会,在当地就业。对于这种期望,联合国难民署官员表示,许多战争的受害者、穷人、病人、妇女和儿童更需要帮助,“教育水平不应该成为接收难民的标准”。

第2个回答  2019-01-21
欧盟国家对于难民的问题上,实际上并不统一,坚定保持对于难民宽容政策的只有欧洲大陆上相对经济比较好的几个国家。所以从新制度主义的角度来说,欧盟要求统一的难民政策首先存在一个法理问题,说这个法理问题使得欧洲各成员国不得不部分服从于一个“共同难民政策”,并且欧盟可以即所谓的 “共同难民政策”。而这个政策的体系自在于:《申根协定》,这个是欧盟公共政策以及处于公共领域内政方案的整合,远不仅仅是共同边界这么简单,这个条约是一切共同难民政策的基础。-----《都柏林公约》这个规定了共同难民政策的雏形,即具体规定签约国在难民申请和处理中的权责关系-----《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主要是提出了“安全国”和“安全第三国”的概念,这两个概念主要是为了界定欧盟地区国际法中对于“避难权利”的具体界定,这就是规定了什么时候欧盟可以地区联盟的名义倡导共同接受难民和界定“难民”的属性。而这个条约往往是和《关于第三东道国问题的决议》配合起来做司法解释的。后者界定了所谓“安全国”标准,于是乎某些欧盟国家就成了法理上的“安全国”和“安全原属国”,前者主要是欧洲经济发展较好的国家(如德国),后者主要是和难民区域接壤的就近国家(比如东欧诸国)。当然,以上体系暂时还没有强制性,但是基本上开启了欧盟对于难民的界定和共同政策开始依赖成员国政府间合作和协议来确立的先河。-----《阿姆斯特丹条约》,这个条约主要是界定了欧盟内部关于移民的基本规则。包括欧洲难民基金会的建立,欧洲指纹识别系统的身份系统整合,确立了欧盟内成员国关于难民的遣送政策和各国接纳难民的责任体系,以及最低限度的难民接受标准。这个条约开始,欧洲共同难民政策开始启动,欧盟可以共同难民政策要求各成员国进行权责执行。
-----坦佩雷会议,这个会议在欧盟历史上极度重要。这里简说一下,事实上这个会议确立了“共同难民政策”的实质性存在和欧盟各国关于各国民法系统的解释界定和协作进行整合,这实质上是欧盟对于成员国司法权力的部分解释权让度,形成了一个统一司法体系的雏形。
然后是两个补充性的条约:-----《尼斯条约》主要是确立了欧盟委员会委员数(按人口数分配)以及”多数投票原则“。-----《海牙计划》,这个主要是给欧盟委员会等实质性的欧洲司法机构具体授权,包括首先将改善各国警方信息交流和共享,更有效地防范恐怖袭击和各国司法体系加强协调。以及共同难民政策中欧盟共同避难政策,各国实行统一标准。
第3个回答  2017-11-19
国际道义,你们的支持。我们自己也许你一世迷离了一个人简介场上的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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