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知识产权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如题所述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指的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由中国知识产权局颁发授权的),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不支持通过享有五年以上的全球范围内独占许可权利的方式取得知识产权。不支持在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获得的知识产权。
2、知识产权属人应为申请企业。另外,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存续期内,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有些企业,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人是发明人、工程师或者企业法人企业老板等,这种情况必须要把专利转让、授权给企业本身才有效。
3、高企认定只要求知识产权必须在有效保护期内,不限制获得的时间。申请认定时专利的有效性以企业申请认定前获得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并能提供缴费收据为准。企业所用的知识产权必须是申报当年的的近三年获得的,而不能是以前是知识产权。比如:2020年申报高企的话,必须是2017、2018、2019这三年获得的知识产权。
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对知识产权的获得方式有明确的要求,必须是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5、高新认定中的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核心知识产权,需要跟企业的主营业务密切相关,是企业的核心收入来源。一定要和自己的产品相关,不能是无关专利。如果专利和产品没有关联,虽然表面看起来符合条件,但实际上,你拥有的专利和产品不挂钩,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总收入的60%是互相矛盾的,肯定无法通过。
6、知识产权的数量,根据工作指引规定,发明专利数量是一个,其他的都需要6个以上。想要在知识产权相关评价指标中获得高分,企业需要在申请认定前,确保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 I类≥1个(7-8分)或Ⅱ类≥5个(5-6分)。

特别提醒企业在购买知识产权时需要注意,该专利有效,并且具备一定较高的技术的先进程度,最好不是外观专利;因为外观设计专利的创新性不高,很难体现企业技术的先进性,所以不建议将外观设计专利作为企业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另外该专利能与科研立项挂钩,属于某科研立项的研究成果;该专利能够在实际产品中体现出来,并且该产品具有较高比例的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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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3-09
您好,在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的过程中,知识产权上需要重点注意这些问题!
一、一票否决制
不具备知识产权的企业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两级分层制
扩大了知识产权的范围,将国防专利、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等纳入进来,更为合理,利好于涉农、涉医药等特殊行业的企业。而两级分类的模式,也充分考虑了不同知识产权的价值、创造性要求、授权审批严格程度等方面,这有利于相关行业的企业充分利用其知识产权、合理维持其高新资质。两级区分的意义在于I类知识产权在有效期限内可以无限制使用,而II类知识产权则只能使用一次。
三、排他性权属要求
要求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且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申请企业。同时,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期间及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存续期内,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这表明,不少集团企业内的关联公司已经不能通过共享的方式分别申请高新资质。
四、核心性要求
知识产权相关技术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所谓主要产品(服务)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中,拥有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其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的产品(服务)。
五、有效性要求
申请认定时专利的有效性以企业申请认定前获得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并能提供缴费收据为准。该要求明确了专利等有效性的认定标准——书面证明资料。虽然授权通知书专利有效性的证明力较授权证书弱,但是缴费收据提供了强有力的辅助。
六、弱化时效性要求
考虑到知识产权获取的难易程度等因素,《工作指引》弱化了时效性的要求。具体来说,按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一次,而对于I类知识产权则没有次数限制。较于旧《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近三年内取得”而言,其时效性限制弱化。从时效性限制改为次数限制,Ⅱ类知识产权依然可以使用三年(因为一次高新认定的有效期为三年),而I类知识产权则以其本身的有效期作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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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20-03-09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主要是针对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方面的要求,如要求专利应当至少有多少件已授权,其中发明专利至少有多少件;当然,也有商标、计算机软件等其他方面的知识产权。
授权的发明专利一件,或者授权实用新型6件,或者授权的软件登记证7件以上,满足其中一个条件,知识产权部分就可以得到满分的。知识产权,也称其为“知识财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财产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据斯坦福大学法学院的Mark Lemley教授,广泛使用该术语“知识产权”是一个在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后出现的。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随着科技的发展,为了更好保护产权人的利益,知识产权制度应运而生并不断完善。如今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越来越多。17世纪上半叶产生了近代专利制度;一百年后产生了“专利说明书”制度;又过了一百多年后,从法院在处理侵权纠纷时的需要开始,才产生了“权利要求书”制度。在二十一世纪,知识产权与人类的生活息息相关,到处充满了知识产权,在商业竞争上我们可以看出他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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