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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5-07-31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选任及职责暂行规定 》( 2010年11月16日第十一届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第137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的选任工作,明确其职责范围,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和《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选任二名左右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
  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人选按照同级党政部门副职规格和条件,从具备良好政治业务素质、符合任职条件的检察官中产生。
  第三条 担任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除应当具备公务员法、检察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任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且担任检察员和检察委员会委员二年以上,或者担任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二年以上;
  (二)具有较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办理复杂疑难案件的能力;
  (三)身体健康。
  第四条 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同级党委审批。
  第五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党组根据工作需要和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职数,合理确定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职责分工,切实发挥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在检察业务工作中的作用。
  第六条 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党组或者检察长分配的检察业务工作;
  (二)指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业务工作;
  (三)协助办理重大疑难案件,对有关检察工作的重大问题
  进行协调、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开展检察调研,总结检察工作经验;
  (五)代表本院出席院外有关会议;
  (六)分管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
  (七)负责其他检察业务工作。
  第七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的职责分工,应当通知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的职责分工,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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