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机上能带脸盆吗??有时知道飞机上可以带什么,不可以带什么呢?

如题所述

飞机上能带脸盆,乘坐飞机除以下物品禁止携带,其余物品均可携带:

1、枪支等武器(包括主要零部件)  

能够发射弹药(包括弹丸及其他物品)并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的装置或者可能被误认为是此类装置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  

(1)军用枪、公务用枪,如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  

(2)民用枪,如气枪、猎枪、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  

(3)其他枪支,如道具枪、发令枪、钢珠枪、境外枪支以及各类非法制造的枪支;  

(4)上述物品的仿真品。  

2、爆炸或者燃烧物质和装置  

能够造成人身严重伤害或者危及航空器安全的爆炸或燃烧装置(物质)或者可能被误认为是此类装置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  

(1)弹药,如炸弹、手榴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子弹(铅弹、空包弹、教练弹);  

(2)爆破器材,如炸药、雷管、引信、起爆管、导火索、导爆索、爆破剂;  

(3)烟火制品,如烟花爆竹、烟饼、黄烟、礼花弹;  

(4)上述物品的仿真品。  

3、管制器具  

能够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对航空安全和运输秩序构成较大危害的管制器具,包括但不限于:  

(1)管制刀具,如匕首(带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三棱刮刀(具有三个刀刃的机械加工用刀具)、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或跳刀(刀身展开或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  

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多刃刀具)以及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多刃刀具;  

(2)军警械具,如警棍、警用电击器、军用或警用的匕首、手铐、拇指铐、脚镣、催泪瓦斯、胡椒辣椒喷剂;  

(3)其他属于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如弩等。  

4、危险物品  

能够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对航空安全和运输秩序构成较大危害的危险物品,包括但不限于:  

(1)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氟利昂、氧气、二氧化碳、水煤气、打火机燃料及打火机用液化气体;  

(2)自燃物品,如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  

(3)遇湿易燃物品,如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  

(4)易燃液体,如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制品;  

(5)易燃固体,如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发泡剂;  

(6)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如高锰酸钾、氯酸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  

(7)毒害品,如氰化物、砒霜、剧毒农药等剧毒化学品;  

(8)腐蚀性物品,如硫酸、盐酸、硝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汞(水银);  

(9)放射性物品,如放射性同位素。  

5、其他物品  

其他能够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对航空安全和运输秩序构成较大危害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  

(1)传染病病原体,如乙肝病毒、炭疽杆菌、结核杆菌、艾滋病病毒;  

(2)火种(包括各类点火装置),如打火机、火柴、点烟器、镁棒(打火石);  

(3)额定能量超过160Wh的充电宝、锂电池(电动轮椅使用的锂电池另有规定);  

(4)酒精体积百分含量大于70%的酒精饮料;  

(5)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或者容易引起旅客恐慌情绪的物品以及不能判明性质可能具有危险性的物品。

扩展资料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中规定:

第四十七条  旅客办理乘机手续时,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代理人应当采取措施核对乘机人的身份证件和行李。  

第四十八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制定程序,核对加入机组人员的身份证件、工作证件和乘机证明文件,确保人证相符。  

第四十九条  旅客办理乘机手续时,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代理人应当告知其相关安全保卫规定。  

第五十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制定程序,确保旅客及其手提行李在登机前经过安全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规定:

第一百_二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不得运输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旅客,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运输未经安全检查的行李。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承运的货物进行安全检查或者采取其他保证安全的措施。  

第一百_三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国际航空运输的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行李、货物应当接受边防、海关等主管部门的检查;但是,检查时应当避免不必要的延误。  

第一百_九条  承运人运送旅客,应当出具客票。旅客乘坐民用航空器,应当交验有效客票。  

第一百一十条  客票应当包括的内容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  

(二)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而在境外有一个或者数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至少注明一个经停地点;  

(三)旅客航程的最终目的地点、出发地点或者约定的经停地点之一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所适用的国际航空运输公约的规定,应当在客票上声明此项运输适用该公约的,客票上应当载有该项声明。  

第一百一十一条  客票是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合同条件的初步证据。  

旅客未能出示客票、客票不符合规定或者客票遗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或者有效。  

在国内航空运输中,承运人同意旅客不经其出票而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承运人无权援用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有关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在国际航空运输中,承运人同意旅客不经其出票而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或者客票上未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声明的,承运人无权援用本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有关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深圳宝安国际机场-安检常识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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