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算绩效管理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突出重点,规范透明、注重实效,强化问责、激励约束的原则。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对本级政府预算绩效管理进行监督,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职权。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监督工作。
三、各级政府负责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将预算绩效管理纳入政府绩效管理,加强对下级政府和本级财政及各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的督导和考核,统筹推进预算绩效管理。
四、各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制定管理制度,组织并指导本级预算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各预算部门是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本部门及下属单位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五、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应当树立绩效理念,强化支出责任,健全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制度,建立以绩效目标为导向、以绩效评价为手段、以结果运用为保障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六、各预算部门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应当按照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的原则,根据本级政府预算编制总要求及财政部门和本部门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科学合理设定预算绩效目标,围绕绩效目标编制预算绩效指标。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各预算部门编制的预算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新设立预算支出项目,应当将绩效目标审核结果作为立项的重要参考。
各级政府预算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当在批复部门预算的同时批复预算绩效目标。各预算部门应当及时公开预算绩效目标,接受社会监督。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督促预算部门公开预算绩效目标。
七、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应当建立预算绩效运行跟踪监控机制,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督促检查,促进绩效目标实现。
各预算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发现预算执行偏离绩效目标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八、各预算部门应当对本部门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各预算部门的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建立对各预算部门绩效自评报告抽查、核实或再评价的工作机制,并选择部分重大(重点)支出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各级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统一、科学、客观、公正的绩效评价体系,探索对部门整体支出和政策、制度、管理等方面的绩效评价,提高绩效评价质量和实效性。
九、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应当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综合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预算的基本依据,建立并完善支出项目设立、动态调整与退出机制。
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应当完善管理制度,改进管理措施,提高管理水平,及时解决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各预算部门应当将绩效报告、评价结果等绩效管理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财政部门应当将重点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十、各级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参与预算绩效管理时,应当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机制,为第三方独立、公正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受委托的第三方应当对其出具的评价报告负责,保证报告的公信力和客观性。
十一、各级监察机关及财政、审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预算绩效实施有效监督。
各级审计部门应当探索开展绩效审计,将绩效审计列入年度审计计划。
十二、各级政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交年度预算草案及其报告,应当包括上一年度政府预算绩效管理情况和本年度部分重大(重点)支出项目的绩效目标。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上一年度决算草案,应当选择部分重大(重点)支出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作为附件,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并审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包括绩效审计情况。
十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政府预算绩效管理专项报告前,应当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意见,提高审议质量。可以探索引入第三方评价、满意度测评等方式进行跟踪监督,增强监督实效。监督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十四、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协调对预算绩效管理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可以采取第三方评价、组织视察、专题调研、问卷调查等方式方法,对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等方面的绩效目标设立、绩效情况实施重点监督。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监督活动,应当邀请本级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参加,可以邀请预算决算审查监督专家库成员、第三方机构和行业专家等参加。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应当加快推进将本级政府的预算绩效管理情况纳入预算联网监督的查询、分析、预警、服务等功能范围。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在审查本级政府预算决算、预算调整方案,监督预算执行情况时,应当依法对预算绩效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按有关程序交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并及时回复办理情况。
十五、各级政府应当建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地区和部门工作、实施激励和问责的重要依据。
对在预算绩效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受委托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第三方违反本《决定》第十条规定的,委托方应当解除委托协议,并取消相关资格;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十六、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