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业异地预缴税款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七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劳务的,在向建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时,必须报送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二)与发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三)与分包商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4)从分包商处获得的发票原件和复印件。扩展信息:政策解释:1。企业所得税采用“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方法征收。预缴是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企业的收入和费用只能在企业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才能准确计算。通常是按纳税期的实际金额预缴。存在一个问题,即本期应纳税所得额是按照上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预缴还是采用其他方式预缴,都无法准确计算。因此,企业提前少缴税款不应视为偷税。(摘自1996年1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国发(1996)8号文。2.纳税人未按规定的国库缴款期限预缴所得税,属于税务上的滞纳金行为。除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税款外,同时收取滞纳金。(摘自1995年12月8日浙地税局浙国税发[1995]211号)3。为保证税款及时均衡入库,企业第四季度所得税应在季度结束后15日内预缴,然后进行汇算清缴。(摘自浙国税发[1994]111号、浙地税发[1994]128号)
二、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需要哪些资料?
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未来出租的不动产,应按11%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53号公告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劳务的,在向建筑劳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必须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表,并出示以下资料:(1)与发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二)与分包商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3)从分包商处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扩展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当年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成的住宅、商品房、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取得的预售收入,竣工前会提前出售。按规定的预计利润率按季(或按月)计算预计利润额,填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国税函〔2008〕44号附件1)第四行“利润总额”。但原预缴申报表填列说明中规定,房地产开发业务纳税义务利润总额应包括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据分析,原预付款申报表中的利润总额不仅限于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还包括预售期间发生的未计入开发成本的相关期间费用和税金附加。
三、合肥市瑶海区预缴税需要什么资料
四、跨县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需要带什么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四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劳务的,按照下列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劳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按照扣除分包款后取得的总价和价外费用的余额,按照2%的预缴率计算预缴税款。(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劳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在取得的总价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分包货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预缴税金。(三)对跨县(市、区)提供建筑劳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其取得的总价和价外费用扣除分包货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预缴税金。第五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劳务的,应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预缴税金: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预缴税金=(总价及价外费用-分包款)(1.11%)2%;(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预缴税金=(总价及价外费用-分包款)纳税人应按项目计算预缴税金,预缴。
五、建筑行业去税局预缴税款需要带哪些资料?
对于异地的项目,一般纳税人要先在不同的地税局预缴税款,才能自行开具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在不同的地税局缴税。
六、增值税预缴申报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所附资料包括: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当前销售明细);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明细);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应税服务扣除明细);一般纳税人应提供营业税转增值税。
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其他一般纳税人不填写该附列资料。扩展资料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本期销项税额”的合计数等于《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中专用发票销项税额合计数、普通发票销项税额合计数、不开发票销售的货物或应税务劳的税额三者之和。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本期进销项税额”的合计数等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中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合计数、收购凭证进项税额合计数、运输发票进项税额合计数三者之和。3、《发票领用月报表》中“本期开具”项目“销售额”栏、“税额”栏专用发票小计数应分别等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中“销售额”栏、“税额”栏的合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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