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民政局登记结婚需要哪些资料

如题所述

户口簿原件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单位印章的户籍证明或集体户口首页与本人的户口卡片原件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原件或有效的临时身份证原件。三张大两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蓝色或红色背景,粘贴尺寸6*4厘米)。双方均非四川省户籍居民的,至少一方应当持有四川省公安机关颁发的有效居住证,并在居住证发放地所在县级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1.户口簿;
2.身份证或有效临时身份证;
3.由本人到登记现场签字的《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4.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5.无法提交户口簿的,可提交公安部门或集体户籍管理单位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属于集体户口的,提交“常住人口登记表(卡)”(“常住人口登记表(卡)”中无户籍地址的,还应提交集体户口首页);
6.当事人未落户的,可凭户口迁移证明等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
结婚登记的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男女双方自愿结婚;
3.男方年满22周岁,女方年满,20周岁;
4.均无配偶;
5.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6.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
综上所述,户口簿原件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单位印章的户籍证明或集体户口首页与本人的户口卡片原件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原件或有效的临时身份证原件。三张大两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蓝色或红色背景,粘贴尺寸6*4厘米)。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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