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上诉至高院后,发回重审的期限

故意伤害他人致死的案件,在市法院审到中院,到省高院再回到市中院。
后来检察院提起诉讼,现在又接到通知要发回重审,是到哪里开始审?
一件案子可以一直这样来回审理?没有期限么?
那如果发回重审的结果仍不满意,还要再上中院或者高院么?
那么这个案子最长要多久呢?

1、“接到通知要发回重审,是到哪里开始审?”:到原审的中级法院、另组合议庭重新审理。

2、“一件案子可以一直这样来回审理?没有期限么?”:
(1)如果发现一审判决有错误,高院可以发回重审,这不是“来回审理”,是为了尽可能纠正法院判决中的错误。
(2)发回重审一般有个内部不成文的次数限制,不会是一而再、再而三的发回重审的。
(3)也不是没有期限:重审仍然有审理时间的限制,有法定期限内必须做出裁判。

3、“发回重审的期限”:自裁定重审后一个月内做出判决,如果案情复杂的,可以经批准后延长,但最长一个半月。

4、“那如果发回重审的结果仍不满意,还要再上中院或者高院么?”:重审仍然属于一审判决,对判决结果不服的,可以在10日内到上一级法院上诉,如果是故意伤害致死案件,应是到高级法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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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9-24
是有期限的 但很多期限都不会被算在内 比如精神病鉴定期间之类的 另外经过上级法院批准是可以延长的 至于对发回重审的结果仍不满意是否可以在上诉抗诉那要看具体使用一身还是二审程序做出的
第2个回答  2009-09-23
发回重审意味着仍按一审处理,所以审限仍应为一个月,最多可延长至一个半月。
第3个回答  2009-09-23
一个月 最长一个月半。 人家来这里找答案 贴小广告也太无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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