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

如题所述

国家肯定不会对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工作的公务员,直接推向社会,一推了之。在这方面,国家是有完备政策规定的。为什么这样说呢?
一、先看对公务员患病的法律规定
完整地规定了公务员所有权利、义务的综合性管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在第十三章辞职与辞退的第八十九条非常明确地规定: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也就是说:公务员在实际工作中,如果出现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不胜任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机构改革期间缩减编制需调整工作,本人却拒绝合理安排的;不遵守公务员法定职责和纪律,经教育后无效,已不适合继续工作但又不宜开除公职的;连续旷工十五天或年内累计旷超过了三十天的,可以依法律规定予以辞退。很明显:辞退公务员,是以公务员有明显的缺点、错误或者不听从组织的安排为前提条件的。紧接这一条规定,法律明确地规定:因公致残丧失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患病或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女性公务员在孕、产、哺乳期内的,一律不得辞退,即符合这三种情形的公务员,要按法律的规定,继续保留公务员身份。说到底:在法律明确列举的以上三种法定情形之下,公务员本人肯定是没有任何缺点和错误的。原因也很简单:公务员也是人,没有人会主动地追求因公致残、患病和负伤,更不能要求女公务员不生育、抚养自己的儿女吧,那是违反基本人伦道德的。
必须强调的是:国家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地列举出来,禁止以上述情形为由辞退公务员,无疑是对公务员切身利益的最大保护。否则,就是违法行为。一旦发生了上述三种情形,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依法办理就可以了。总之一句话:涉及到公务员的一切事务,必须按照《公务员法》的法律规定办理,任何人、任何机关都无权违反法律规定,随意地处置公务员,侵犯公务员的合法权益。
二、再看公务员病退的法律规定
《公务员法》第九十二条极为明确地规定:“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毫无疑问: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原因,无非就是因病或者因伤导致身体残疾,从而提前丧失了工作能力。也就是说:确已完全丧失了工作能力的公务员,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提前退休,从而在满足累计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15年的情况下,依法领取基本养老金,确保退休之后的基本生活需要。当然,只是部分丧失了工作能力的公务员,肯定就不得退休。无疑,这也是对患病公务员切身合法权益的保护。
《公务员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第三项的规定: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从这个概括性的规定中,自然就可以追溯到1978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则批准、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规定》(国发[1978]104号),毫无疑问:这是四十三年前由立法机关批准、国务院公布的法律,与现行法律的规定不太一致,但始终有效,并决定着目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条件。《暂行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干部,应当退职。”显然,这里的法律措辞是“退职”,本质上就是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情况下的提前退休。更确切地说:对那些因患病确已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干部,应该由医院出据诊断证明,并经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组织部门依法审核、批准之后提前退休。显然,只是部分丧失了工作能力的干部,一律不得提前退休,只能按规定请假,继续治疗或者在家养病。前后两部法律对此问题的规定是完全一致的。
三、关于干部患病期间的工资待遇的政策规定
毫无疑问:只有完全丧失了工作能力的公务员,在符合《社会保险法》规定的法定退休条件时,才能提前退休。不符合法定退休条件的,尚有部分工作能力的公务员,就只能按照国家政策的规定,到组织部门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之后继续住院治疗或者在家养病,法律根本不允许退休。因此,在此期间,患病的公务员依然是公务员身份,只是因病无法上班工作而已。
关于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目前依然是按照国务院1981年4月6日发布的行政法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规定执行。现将其主要内容截图如下:
简单概括一下,《规定》详细地区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工资全额发放;2、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开始,10年以下工龄的,发90%;10年以上工龄的,工资全额发放。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开始,工龄不到10年的,发70%;工龄10年及以上的,发80%。也就是说:在公务员患病期间,虽然按患病时间的长短,减发了一定的工资,却又按实际工龄的长短进行了一定的区分,基本原则是工龄越长,减发的比例越小。总体而言,对患病公务员实际工资待遇的影响并不是很大。很明显国家政策还是非常人性化的。
四、回答题主提出的问题:公务员,工作十多年了身体原因要休长期病假,国家会养一辈子吗?
综上所述,对于长期患病不能正常工作的公务员来说:
第一种解决办法是提前退休。即:通过医院的医生开据诊断证明,证实本人是不是确已完全丧失了工作能力。如果是的话,就可以在达到累计缴费年限15年的情况下,申请提前办理病退手续,完全退出工作岗位,领取基本养老金以保证基本生活需要,从而彻底回归家庭生活,继续养病。这是第一种解决办法。
第二种解决办法是请长期病假,但要减发一定的工资待遇,本人依然为在职公务员。即:凡是确已完全丧失了工作能力,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不得办理病退手续;只是部分丧失了工作能力,但不能正常工作的,在以上两种情况下,患病公务员必须到党委组织部门履行正常的请病假手续,然后进行正常治疗或者在家养病。这是非常正常的公务管理程序,正常申请报批即可。病假期间除了减发一定比例的工资之外,继续享受在职公务员的一切待遇。
总而言之,只要严格执行了国家政策,患病公务员所有的合法权益肯定会得到完全、充分的保障,绝对不会发生彻底地推向社会,无人理睬的情形。因为那是毫无疑问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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