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代为申报的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代为申报的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在缴费年度末,用人单位应到经办机构办理下一缴费年度的缴费申报。与缴费有关的事项发生变动时,应及时申报。经办机构应按月编制基本养老保险费正常征缴计划,正常征缴计划应反映所有参保单位的当月应缴费情况。编制时间为每月的10日前。
扩展资料: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要求规定:
1、用人单位及职工补缴2011年7月1日之前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时,按照对应缴费年度的记账利率加收利息,不再收取滞纳金,利息以复利计算。
2、用人单位及职工补缴2011年7月1日之后时段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时,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自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不收取利息。
参考资料来源:平顶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