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3到4年,有法定从轻和酌定从轻情节,法院会怎么判?

如题所述

看具体的情节。犯罪分子的罪行是量刑三年到四年的有期徒刑,如果有从轻和酌定从轻的情节那么是可以低于三年的,当然这都需要当事人满足减轻处罚条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犯罪分子表现良好、有悔罪表现或者是立功表现等,满足条件的可以减刑,最多不能超过原刑期一半。
【法律分析】
一般来说如果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并且罪责刑相适应的,那么就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但是如果犯罪分子具有应当的减轻处罚情节的话,那么应该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也就是说如果犯罪分子的罪行在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下是三年以上四年以下的的,那么必须要有减轻处罚的情节犯罪分子才能够被判到三年以下去。其中减轻处罚的情节有很多,比如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或者是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等的话,那么可以按照相关法律进行减刑,但最多不能超过原刑期的一半。减刑还要经过一定程序,如确实有减轻处罚的情节那么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然后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予以减刑。反之则不能执行减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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