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风险有哪些

如题所述

合同的风险主要是一些不讲诚信使用欺骗行为所造成的不确定因素。
买卖合同中的欺诈与反欺诈买卖合同是商品生产和交换在法律上的典型表现形式。常见欺诈手段主要有:伪劣产品替代履行法在签订买卖合同时,欺诈方出示真实的质量较高的样品,而在履行时却代以质量低劣的伪次品。
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欺诈法当事人一方在自身无履约能力或虽有一定履约能力的情况下,自订立合同起,就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而是想通过欺诈手段使对方履行合同。在骗取对方履行合同之后,非法占有对方履行的钱或产品,而自己却不再履行合同,使对方造成重大损失。
伪造产品的质量鉴定证明或标志法供方本无产品或产品质量不合格,但为骗取货款,引诱对方签订合同,伪造产品的质量鉴定证明或标志,合对方看过之后信以为真而订立合同,在对方作出履行之后,供方则不再对等做出履行,溜之大吉。
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诱签合同法一方当事人为了诱使对方签订合同,骗取钱财,将自己的伪劣产品假冒为注册商标商品,对方由于信任注册商标商品而与之签订合同,在履行合同之后,才发现上当受骗。
专利产品谎称法
当事人一方谎称自己的产品为专利产品或名优产品,利用对方信息不灵,交通闭塞,缺乏经验,对“专利”或“名优”产品的神秘感或信任感而使其陷入错误的认识。供方在对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与其签订合同,以推销自己的伪劣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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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0-17
合同风险:在合同法上,广义的风险是指各种非正常的损失,它既包括可归责于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导致的损失,又包括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导致的损失;狭义的风险仅指因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带来的非正常损失。合同风险中很重要的一项是价格风险。而所谓价格风险,是指货物发生损坏或灭失时买方是还应支付货款的风险。

中文名称
合同风险
外文名称
contract risk
常见风险
之 买卖合同中的欺诈与反欺诈

买卖合同是商品生产和交换在法律上的典型表现形式。常见欺诈手段主要有:

伪劣产品替代履行法

在签订买卖合同时,欺诈方出示真实的质量较高的样品,而在履行时却代以质量低劣的伪次品。

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欺诈法

当事人一方在自身无履约能力或虽有一定履约能力的情况下,自订立合同起,就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而是想通过欺诈手段使对方履行合同。在骗取对方履行合同之后,非法占有对方履行的钱或产品,而自己却不再履行合同,使对方造成重大损失。

伪造产品的质量鉴定证明或标志法

供方本无产品或产品质量不合格,但为骗取货款,引诱对方签订合同,伪造产品的质量鉴定证明或标志,合对方看过之后信以为真而订立合同,在对方作出履行之后,供方则不再对等做出履行,溜之大吉。

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诱签合同法

一方当事人为了诱使对方签订合同,骗取钱财,将自己的伪劣产品假冒为注册商标商品,对方由于信任注册商标商品而与之签订合同,在履行合同之后,才发现上当受骗。

专利产品谎称法

当事人一方(供方)谎称自己的产品为专利产品或名优产品,利用对方信息不灵,交通闭塞,缺乏经验,对“专利”或“名优”产品的神秘感或信任感而使其陷入错误的认识。供方在对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与其签订合同,以推销自己的伪劣产品。

盗用其他单位名称法

一方当事人通过非法途径盗取其他单位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或空白合同书,在对方当事人不知自己为无权订约人的情况下,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而与对方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获取对方当事人履行的钱或物。

假单位欺骗诈法

所谓假单位,又称“皮包公司”,是指根本不存在或未经合法注册的单位。这样的单位没有注册资金、没有固定的场所,没有经营管理设施,甚至连从业人员都有是虚假的。社会上极个别不法分子往往就是利用私刻公章或合同专用章,骗取营业执照成立所谓的“假单位”,然后冒充某单位董事长或业务经理的名义与被欺诈方签订合同,待对方做出履行或预付款项后,携带钱财逃之夭夭。

虚假价格欺诈法

供方使需方在陷入错误认识的情况下与之订立合同,从中获取不法利益。这种欺诈手法一般是通过所谓的“大削价”、“大甩卖”、“大清仓”活动实现的。

长线大鱼欺诈法

所谓长线大鱼,即“放长线钓大鱼”。这种欺诈手段的特征:一是欺诈方在实施欺诈行为之前已先与被欺诈方签订履行了几份小额合同,付小额定金,且履约积极、顺利,制造本身履约能力强、重合同守信誉的假象,骗取对方信任。然后谎称因生产生活需要,签订大额买卖合同,骗取大量货物或钱款。二是欺诈方对被欺诈方非常了解,而被欺诈方对欺诈方的了解一裔是假象。待上当受骗后,方知欺诈方原来所说纯属谎言。三是在实施欺诈行为之后,欺诈方往往逃避或隐藏起来。

买卖双重欺诈法

这是一种古老传统且较难识别的欺诈手法。其特征:一是欺诈方先后以卖方和买方两种身份出现。即欺诈方先派人以卖方或推销方的身份出现,意欲出卖某种商品,使受欺骗诈方产生有人出卖某种商品且价格较低的现象。然后欺诈方再多次派人以买方或求购方的身份出现,使被欺诈方又产生有多人要买这种商品且价格较高的假象。二是受欺诈方是一些开业不久,但又赚钱心切的企业。由于缺乏签约交易经验,这些新企业很容易上当受骗。三是欺诈方在与受欺诈方签订完某种买卖合同,受欺诈方付清贷款后,就携款逃走。
第2个回答  2020-10-17
一.合同风险有哪些

1、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没有实际履行能力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经常出现的合同风险就是订立合同的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根本没有履行能力,即通常所说的皮包公司利用出卖人的轻信,骗取出卖人的货物。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以法人及其他组织为一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主要表现形式为:a、订立合同的一方根本没有提供法人资格证明;b、合同一方虽提供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为副本(未年检)或复印件,其实为伪造的证明;c、合同一方提供了正式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其实际虚报注册资本,无实有资金,并没有实际履行能力;d、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虽提供了正式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因其它原因已歇业或已被吊销营业执照。风险预警网收录海量各级人民法院判决文书、企业/个人案件信息、法院执行信息、税务信息、行政执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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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超越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债务

在合同债务的签订中,经常有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情况,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人所签订合同的权利义务应由被代理人承受。但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授权期限已届满后所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由行为人承担。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有可能会给合同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因此,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如果对方是加盖分公司、部门的印章或者是部门经理、业务人员等都需要明确的授权委托书。

3、合同债务中出现漏洞导致权利得不到保护

合同债务中经常出现因为对业务不熟悉或者谈判经验不足而在合同内容中出现漏洞,常见漏洞有:a、质量约定不明确;b、履行地点不明确;c、付款期限不明确;d、违约责任不明确;e、付款方式不明确;f、履行方式不明确;g、计量方法不明确;h、检验标准不明确。以上漏洞多出现在合同主文内容缺少或者约定不明,使用文字双方有争议等情况。

4、在合同债务中的恶意履行

签订了一份内容齐备、详尽完善的合同并不代表没有任何风险,在实际履行中有可能出现恶意履行的情况,一般有:a、借口产品质量差而拒付货款;b、产品有质量问题而故意不告知;c、在发生多交货时不予通知;d、在对方履行不符合约定时,不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的发生;e、出卖人工作人员收货后以工作人员非本企业员工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5、虚开支票,套取货物

虚开支票是近年来增长较快的一种欺诈行为。主要形式是开具不实面额的支票即空头支票,这样当收票人将支票交给自己的开户行转账时会被出票人的开户行拒付而使支付额不可兑现。也有买受人在星期六或星期天去提货,以支票形式付款,因银行有时周六日不上班,出卖人周一去银行时发现是空头支票。另一种形式是故意制造障碍使开出的支票不能兑现,这种形式更具有隐蔽性。例如,支票上的印鉴与出票人在银行预留的印鉴不同;支票的大小写不同;日期有误;连笔致使支票不能清晰辨认;有涂改等都会导致支票被拒付。虚开支票方利用收票人需用一段时间才能弄清支票真伪,而套取了货物,使对方处于十分不利的局面。

二.合同签订时的风险防范

合同法的内容纷繁复杂,陷阱很多。我们在这里就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关系最密切的买卖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的风险防范问题,与大家共同探讨。合同条款的规范主要应注意质量标准条款、交付方式条款、付款条款、定金条款、违约条款等。

1、质量标准条款:根据我方的产品质量情况明确约定质量标准,并约定质量异议提出的期限。同时应认真审查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和客户的需求是否一致。超过质量异议期未提出异议即视为质量符合约定,国家规定有质保期的除外。

2、交付方式条款:如果货物送往本地,当明确约定送货地点,这关系到纠纷处理时法院的管辖;如果货物送往外地,则尽量不要写明,而应争取约定由本地法院管辖。此外,合同中应列明收货方的经办人的姓名。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经办人离开后,对方不承认收货的事实,给诉讼中的举证带来困难。

3、付款条款: 应明确约定付款的时间。模棱两可的约定会给合作方找到拖延付款的理由,出售货物的合同应避免签订“货到付款”造成钱货两失的风险。

4、定金条款:注意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定金条款应写明“定金”字样,而非“订金”,最高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第八十九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对于超过百分之二十的部分,可以作为预付款,可以要求返还。但不具备定金的性质。

5、违约责任条款: 应当注意审查对方起草的合同中有无不平等的违约责任条款和加重我方责任的违约责任条款。我公司起草签订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对方的违约责任,而且应与我公司订立合同的目的能否实现为标准。比如最近我公司一件技术转让合同中,由于没有明确约定对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能通过审批取得新药证书时的违约责任,造成我们无法直接向对方索赔。
第3个回答  2020-10-17
这里说的合同风险,是指合同执行过程中的风险。合同签完了,执行合同过程中会有很多风险,比如合同变更问题,签合同和执行合同不是同一个人的问题,双方是否能履约的问题等等。重点讲几个经常出现的风险点:

合同交底

签合同和执行合同的不是同一个人,签合同的这个人很清楚合同当中说了些什么,但执行合同是另外一个人,不清楚。尤其是对非常复杂的项目,比如一个基建工程项目,涉及很多的部门和很多人(有时候是上百人),合同就一个,那就必须要让执行合同的所有人都清楚合同是怎么说的,怎么定的。这就需要合同交底,要把合同里的所有内容交代给所有与合同有关的人。
实践当中比较好的做法,一是针对合同中的重要条款,比如质量条款、交付条款、索赔条款、标的条款等等,在签订之前就与相关部门协商进行协商,相当于执行前已经进行了交底;二是合同签订结束之后,对所有涉及部门进行一些讲解,不要在出现纠纷的时候再去查找合同。

合同变更

我们在工作中常碰到合同变更,这也是个很大的风险点。比如,供应商交货后,质量部检查不合格。供应商说不对啊,我是按照你们给的图纸生产的啊,怎么可能不合格呢,我手头的图纸和你用的图纸不一样?大家觉得很奇怪,后来找到技术部门。技术部门说,图纸是改过了,当时王工去改的。但是改过的图纸没有给到质量部,也没有给采购部。还有一种情况,供应商说,王工你不是改了么?王工说,我是改过,但是后来不又改回来了嘛!结果大家都没有切实证据。很多公司针对这点,都有个DCN(Design Change Notice)设计变更,或者叫ECN(Engineering Change Notice)工程变更,差不多是一个意思。针对公司里的DCN管理流程(如果有的话)。

采购要坚持一条,所有的更改,都必须要通过采购发出,否则视为无效。这件事情要跟供应商讲清楚,也要跟公司内部部门讲清楚。为什么一定要通过采购发出呢?因为这涉及到商务上的变更。否则供应商不定哪天就可以拿一份变更通知单来找采购要钱,采购如果不同意,与供应商就要产生争议了。

还有一种典型情况,常出现在家里装修过程中

家庭装修常常是女主人负责的,女主人总是要货比三家,找来三家装修公司,比价砍价,多少水泥多少黄沙,分析得清清楚楚,价格也砍得很低。等真正装修的时候,装修公司就开始讲,说现在啊都不流行这个门了,都流行实木的了,人一辈子搞装修呢也搞不了几次,也差不了多少钱;女主人想想,也行吧,就把门改了。
到装窗户的时候又说了,现在的窗户都用中空的,隔音的,进口的,这个也差不了多少钱。结果又改了。所有的改动都差不了多少钱,到最后差了很多钱。在国内搞基建造房子,这种情况也特别常见。采购的时候都搞招标,这时候把供应商价格杀得很狠,那时候我们很多需求并没有确定下来。施工过程中,我们的需求部门不断提出各种变化,这儿要开个门,那儿要增加一个物流通道……很多更改就是现场的一个工程师,就在变更单上签字同意了。最后施工公司来找采购要钱。

供应商靠什么赚钱?往往就是靠变更赚钱的!

所以对变更一定要强化管理。基建的时候,一开始会采用招标,但中间的变更就是一个工程师在签字,这两个程序就不一样了。所以我们建议,原则上所有的变更必须遵循原合同的审批流程,保证原来审批的人都知道已经发生的变化,否则就会失控。现实中,如果变更数量很大,也可约定一定金额范畴做授权,但前面那点“所有变更由采购发出”必须坚持。

合同变更中还有个说法,实质性变更

什么叫实质性变更?
合同中有很多条款,只有一条不是实质性条款,就是“鉴于”条款,“双方本着良好合作……订立本合同”。宫老师把这个条款叫做“客套话”条款,这句话怎么写都没关系。其他所有的质量、价格、交付、仲裁等条款,都是实质性条款,这些内容如果变更了,就需要重新审批。
实际中常发生这样的事情,合同都印刷好了,发生了变更。有人用涂改液涂一下,或者用铅笔、钢笔写一下,这都是不行的。有人说,我在更改的地方再盖个章。这个道理上是可以的,但是现在印刷这么方便,最好不要用这种方法,因为容易产生争议。
如果个别条款发生了变化,又不想重新打印一遍。怎么办呢?可以再多签一个变更协议,或者补充条款协议,附在后面,这是可以的。这些在操作层面都要注意。
第4个回答  2020-10-17
一、合同本身的风险。主要包括,合同价格、结算方式、合同工期、工程款支付、洽商单及变更单、其他费用等风险。
二、履约过程中的风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二条
【合同内容】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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