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诉讼时效司法解释

2021年诉讼时效司法解释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时效的最新规定为三年,但是如果其他法律有具体规定,就需要使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促进法律关系安定,及时结束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确定状态,稳定法律秩序,降低交易成本。
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1、申请支付令;
2、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3、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4、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5、申请强制执行;
6、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7、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8、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限。超过该期限以后,当事人的民事权利的效力就会受到一定的影响。诉讼时效期限不是当事人约定的期限,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期限。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经过该法定的期限,将产生时效届满的后果。如果与除斥期间以及其他期限相比较,诉讼时效的期限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中止、中断或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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