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一、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1、举证责任由提出主张一方承担。举证责任的承担着在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中有所不同。刑事案件中分为两种情况: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民事案件中的举证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秉持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行政案件中,做出行政行为的主体承担举证责任。

刑事案件中,公诉案件中的举证责任由检查机关承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要承担为非法证据排除积极提供线索的义务和对推定事实的反驳与抗辩;自诉案件中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但是也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如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等。还存在举证责任免除的规定,如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已为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事实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二、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举证分配原则

1、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即原告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以及有关事实负举证责任;被告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反诉也要举证加以证明;第三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或请求,也应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2、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实行无过错责任的高危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劳动事故等诉讼,依立法精神原告方或反诉方只需要举证证实发生了侵权后果即可,被告方必须证明对方是故意的或者是重大过失并提供充分的证据,否则就要承当民事责任;

3、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在执行推定过错的责任中,原告方或反诉方的责任是证明自己因为对方没有履行法定义务而受到了伤害或损失;被告则必须承担举证证实自己已经尽到了法定责任;

4、过错原则。无论是有关合同的诉讼还是有关侵权的诉讼,过错原则都是适用的。从证据学的意义上讲,证实对方的过错,侵权之诉中的权利主张者必须用证据证实法律事实,而相对方也必须如此。即使是合同中一方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合同双方都有将运用自己已经掌握的证据来放大自己利益要求,削弱对方证据的攻击力,并减小权利要求的幅度。这种诉讼举证责任是对等的;

5、公平原则。在民事诉讼中有一种特殊的案情,就是原被告双方都不能举出足够的证据来证实自己主张。但是,如果不对原告方或反诉方予以赔偿或补偿,或者要求被告方承担一定责任,就不足以体现法律的公平、公共,不足以安慰受害方,不足以安慰受害方及其亲属的心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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