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事裁判权,片面最惠国待遇和在通商口岸租地造房居住 这三个特权有什么含义

如题所述

  领事裁判权

  一国通过驻外领事等对处于另一国领土内的本国国民根据其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这是一种治外法权。它的存在,形成对国家属地优越权的例外或侵犯。

  片面最惠国待遇

  是指一国在通商、航海、税收或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予另一国享受现时或将来所给予任何第三国同样的一切优惠、特权或豁免等待遇。此种待遇称为“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的取得必须有条约和根据。最惠国待遇一般是相互的,缔约双方在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相互享受最惠国待遇。但中国与外国签订的条约,往往只片面规定该缔约外国得享受最惠国待遇,而中国则无对等权利,是片面的。

  “在通商口岸租地造房居住”这个词没有特定的解释,但是我搜索了一下再《上海租地章程》有这样的条款
  。《章程》内容还包括:1.“永租”制度。英国人可以用极低的年租,即变相地价随意租取乡民的土地。外国商人租赁土地及建筑房舍后,经呈报可在任何时候退租;外国商人退租时,中国原业主须将承租人交纳的押手如数退还。而中国业主却不得任意停租。2.“华洋分居”。居留地内,“居民不得彼此租赁,亦不得建造房屋赁给华商”;洋商也“不得建造房屋,租给华民或供华民使用。”外国商人在居留地内租地建屋,或赁屋居住,或存放货物,“应先向英国领事馆申请”,须得英国领事馆“允准”。1847年,上海道在章程末加了一条,规定居留地内只许悬挂英国国旗,任何其他外国人不得悬挂其本国国旗。英国即由此逐渐把居留地置于其专管之下。3.容许租地外商以简单的市政设施管理居留地。1846年12月,租地外国人利用这一条规定,推选一个3人组成的“道路码头委员会”,负责征收捐税及居留地的建设事宜。这为外国窃取居留地的管理权开了方便之门。

  这3个特权都是在不平等的条件下签订的,对于中国毫无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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