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死后档案多久销毁

如题所述

职工死亡后,其档案由原管理部门保存五年后,移交企业综合档案部门保存。何时销毁没有具体的规定,一般短期为3年,为长期50年。对国家和企业有特殊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死亡以后,其档案由企业综合档案部门按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一、档案
档案是指人们在各项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各种形式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原始记录。原始记录性是它的本质属性。
关于档案的定义,据不完全统计,国内外已有上百种,根据其下定义的出发点和角度来划分,可以归纳为法规型、辞书型、教科书型、专著型、论文型。保管期限取决于档案价值,是档案满足社会需要的作用决定的。因此不能认为某种档案对人们只要有一点用处,就具有保存价值。而应该是当档案发挥作用所带来的利益,超过保存档案所付出的代价,才具有保存价值。
一、企业职工档案的内容和分类:
1、履历材料;
2、自传材料;
3、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4、评定岗位技能和学历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定技能的考绩、审批等材料);
5、政审材料;
6、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
7、奖励材料;
8、处分材料;
9、招用、劳动合同,调动、聘用、复员退伍、转业、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出国、退休、退职等材料;
10、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
二、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1、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2、对转出的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企业职工档案转递通知单”的项目登记,并密封包装。
3、对转出的材料,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
4、接收单位收到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将回执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转出单位未收到回执应及时催问,以防丢失。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
第七条 职工死亡后,其档案由原管理部门保存五年后,移交企业综合档案部门保存。对国家和企业有特殊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死亡以后,其档案由企业综合档案部门按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第十三条 按规定需要销毁档案材料时,必须经单位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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